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聯合會簡介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是在校團委領導和校學生會指導下成立的全校學生社團的聯合組織。在新時代、新發展、新形勢、新觀念的影響下,社團聯合會將本著聯合全校各學生社團的原則,側重學生社團的巨觀管理與自我建設,注重發揮大學生自身組織、涉交等潛在技能,正確引導並規範社團的發展,同時加強各社團的交流與合作,開展豐富多彩的學生社團活動,豐富課餘文化生活,提高社團活動質量,打造明星社團,全心全意為全校學生服務。
學生社團聯合會將本著“自強、篤實、求源、創新”的工作精神,為我校學生社團的發展繁榮及營造濃厚的校園社團文化而添磚加瓦。

管理條例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大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學生社團作為高等院校學生綜合素質培養的主要載體,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第二課堂,在校園文化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健全和完善我校學生社團的管理體制,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大學生社團(下文中或稱“大學生社團”、 “社團”)指我校在籍學生基於共同的理念、興趣、目標,按照自願的原則,自發組織或參加的民眾性學生組織。
第三條、大學生社團應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的基礎上,以豐富校園文化生活,促進大學生思想道德和情感修養,利用課餘時間,通過開展融思想性、技能性、趣味性於一體的活動,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原則,激發大學生愛國愛校,勇於創新,勤於實踐的熱情,全面提高我校大學生的綜合素質。
第四條、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是我校大學生社團的聯合體。其主要職能是:規劃社團發展與建設,監督社團行為,促進社團交流,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對社團進行管理。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註銷程式
第五條、 學生社團的發起
1. 我校在籍本、專科生、研究生自願參加者在 20 人以上,基於共同的理念、興趣、目標,自願遵守此條例的各項規定。
2. 學生社團必須有一個固定的掛靠單位,掛靠單位應是具有管理職能或學術研究功能的我校正式機構。例如專業教研室、學院分黨委、團工委或學校其它職能部門。
3. 學生社團必須聘請一名以上的相對固定的專業教師擔任指導教師。
· 社團的申請
1. 社團的章程,闡明社團的名稱性質,結社宗旨,機構設定,組織原則,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社團紀律,財務管理辦法等,章程應與社團的日常活動保持一致。
2. 憑介紹信及指導老師的鑑定意見到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皆稱“社聯”)領取《學生社團登記表》逐項填寫,實行正式的審批手續。
3. 社團成立的審批時間不超過兩周(以各項手續完成時起算),獲準成立後頒發合法成立證書對未獲準成立的社團,社聯必須給予不予批准的書面意見。
4. 學生社團的成立須經社聯審核,報校團委批准後,予以公告,社團方可正式成立。社聯將《學生社團登記表》一式四份,分送校公安處,校團委,校後勤部及社聯,以便備案。
第七條、 社團的註冊
1. 各社團應在每學年開學後 2 周內主動到社聯註冊(蓋章為效)。
2. 註冊時必須提供該社團詳細的學年工作計畫,活動安排,並認真填寫註冊登記表。
3. 凡逾期不註冊的社團,視為自動註銷。
第八條、社團的註銷
1. 社團可自動申請註銷。
2. 社團出現領導機構癱瘓、社團活動的性質、範圍違反學校有關規定或違背社團章程等情況時,可由社聯會議研究決定,報請校團委批准,停止社團活動或取消社團資格。
3. 六個月無活動,或雖有活動,但參與人數極少者。經費管理出現重大差錯及混亂,視為自動消亡。
第三章 社團的管理機構
第九條、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大學生社團代表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利機構(每三年由社聯主持召開),其組成採取社團單位制。在大會閉幕期間由其常務機構(常委會)行使其權利;兩會都閉幕期間,由社聯主持工作並行使權利。
第十條、常委會每學期的雙周召開。
第十一條、社團聯合會成立團工委,領導各社團的團支部並負責對社聯及社團負責人進行思想教育,配合校團委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第四章 社團的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社團的一切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各社團應自覺接受社聯的監督、指導及管理,服從學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十三條、社團應有自己詳盡的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不得與上條相牴觸,並在社聯的監督指導下執行。
第十四條、各社團必須有自己完善的組織機構,內設會長才(社長、主席),各部部長,並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名譽會長(社長、主席、顧問)及增添部門、副部長,機構設定要堅持少而精的原則。為加強社團思想建設及政法條例, 30 人以上的社團應在社團內部成立團支部,按團章有關規定選舉支委,進行組織生活及團日活動,並可申請參評各種共青團系統的創優活動。
第五章 社團負責人
第十五條、一個社團一般設三位主要負責人。社團負責人由品學兼優、有較強組織能力和責任心的同學擔任。
第十六條、社團負責人由社團全體成員會議選舉產生。社團負責人須得到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算當選。
第十七條、社團負責人任期一般為一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新成立的社團負責人可由社團發起人臨時擔任,任期不能超過半年。
第十八條、社團負責人依據本社團章程管理社團事務,開展社團活動。
第十九條、如有特殊情況,可由社聯在廣泛徵求社團成員意見的基礎上指定臨時負責人,臨時負責人任職不能超過六個月。
第六章 社團經費
第二十條、社團經費採取以自籌為主,自籌與學校支持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社團舉辦的全校性大型活動可向學生社聯提出經費申請,並附詳細的經費預算報告,社聯上報校團委研究決定,視情況做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社團可根據自身需要收取一定會費,收取標準應報社聯批准。
第二十三條、各社團可以積極尋求社會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有損於學校、社團、學生的利益,不得在校內從事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四條、社團所持各種費用及贊助物資需由社團指定專人負責,財賬分管,落實責任,並制定詳盡的財務管理制度,社聯將不定期地對其會費及其它財物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一但發現問題,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社團經費及物資應本著節約原則,不用於與社團活動無關的方面。本條例適用於西安建築科技大學所有大學生社團。
第七章 社團聯合會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六條、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實行委員會制。由各委員組成的社團聯合會委員會是社團代表大會的常務機構。
第二十七條、聯合會委員會各社團第一負責人為聯合會當然委員。設主席一職,副主席兩至三職,辦公室主任一職。主席由社聯主席擔任,副主席,辦公室主任以民主選舉的方式從委員中產生。由主席、副主席、辦公室主任集體主持聯合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聯合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專門職能部門。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條、修改本章程,須取得社團聯合會委員會 4/5 以上委員同意,並報校團委、校學生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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