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二、 負責轄區年度國有土地儲備、土地供應計畫的編制。
三、 負責轄區的土地調查、統計,管理轄區地籍地政,受理土地產權登記,調查土地糾紛案件。
四、 負責國土資源資料庫、信息系統的更新、維護和管理。
五、 負責轄區國土資源管理的執法監督檢查,代理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
六、 負責轄區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徵用、收購和儲備的實施工作。
七、 依照法定程式辦理轄區農用地轉用、建設項目用地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的審查和報批。
八、 參與轄區建設項目的拆遷安置工作。
九、 負責轄區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制宣傳工作。
十、 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基地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