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信息
西安市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根據2003年1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國有土地儲備暫行規定〉等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建築業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等55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乾淨、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秩序,依據《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建成區、建制鎮範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居民住戶以及旅遊景區內的單位和居民住戶,都必須按照劃分區域,承擔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
第三條 各單位、住戶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城市道路兩側臨街的單位和住戶,其責任區是臨街建築立面和臨街其他設施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
(二)責任區內有經批准的集貿市場、停車場、腳踏車保管站、報刊亭等的,由其管理單位和經營者按照批准或者規定的範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的內容:
(一)包門前衛生。負責責任區域內地面清掃保潔及綠化帶、樹坑的雜物撿拾,定期刷洗牆壁、牌匾、燈箱、標誌牌、地面瓷磚,清除污物、污跡、積水、積雪、積冰等,做到責任區域內地面乾淨見本色、立面整潔。
(二)包門前綠化維護。負責責任區草坪、花卉、樹木和綠化設施的維護。
(三)包門前環境秩序。禁止在責任區內晾曬衣物、亂搭亂建棚亭、亂堆雜物、亂放車輛、出店經營。負責清除責任區內建築物上亂貼、亂掛和亂寫亂畫等,做到門前秩序井然有序。
第五條 在區、縣人民政府的組織下,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日常督查工作。
市、區、縣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按行政管理許可權,分別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負責劃定轄區內的單位和住戶的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域。
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劃定後,責任單位應與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年度簽訂《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書》,明確責任,認真執行。禁止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收取“三包”責任制費用。
第七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對執行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製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每年度給予表揚和獎勵。
對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單位和個人,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西安市城市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對責任單位和住戶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管人員和責任人處50元罰款。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市容環境衛生“四自一包”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