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7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公布,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大雁塔的保護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陝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雁塔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大雁塔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範圍為準。
第三條 大雁塔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大雁塔保護與宗教活動場所的關係,確保大雁塔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市宗教行政管理部門是大雁塔保護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大雁塔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大雁塔的保護管理工作。
文物、國土、建設、環保等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雁塔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大雁塔的保護,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大雁塔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保護職責。
大雁塔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或者利用其進行經營性活動。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大雁塔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在大雁塔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九條 大雁塔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大雁塔保護狀況進行定期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報市宗教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市宗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大雁塔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地質情況進行地質監測和地質災害評估,防治各類地質災害,確保文物安全。
第十一條 市級相關部門、雁塔區人民政府及曲江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大雁塔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環境治理,嚴格控制各類建設活動和設施設定,保持大雁塔及其附屬建築歷史風貌的統一性、完整性。
第十二條 在大雁塔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展示及考古無關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除文物保護、展示及必要的輔助設施外,不得設定其他設施。除因保護工作需要,不得在大雁塔本體進行任何作業。
第十三條 在大雁塔保護範圍內進行文物保護、展示及考古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嚴格限制附加建(構)築物,確保大雁塔本體安全,與大雁塔歷史文化價值和內涵相協調,符合相關規範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在大雁塔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其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報有關部門批准。
進行工程建設前,建設單位應當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五條 承擔文物保護、展示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十六條 大雁塔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各類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在大雁塔保護範圍內開展宗教活動應當確保文物安全。
發生危及大雁塔安全的突發事件時,大雁塔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並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確需利用大雁塔拍攝電影、電視和其他音像資料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舉辦者應當徵得市宗教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並制定保護方案,辦理相關手續。大雁塔管理機構應當對拍攝單位和舉辦者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大雁塔保護範圍內的文物遺蹟應當實施原址保護。發現、出土的文物,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大雁塔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