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單位自有房屋管理實施細則

《西安市單位自有房屋管理實施細則》是一則檔案,1987-06-20發布。

【發布單位】825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6-20
【生效日期】1987-06-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西安市單位自有房屋管理實施細則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西安市城鎮房產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加強對城市單位自有房屋的管理,掌握房屋的數量、質量、占用和使用情況,保護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單位自有房屋的使用效能,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適應城鎮管理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城區、郊區和獨立工礦區內一切單位自有的房屋。
單位自有房屋是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外合資企業)自有,數個單位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條在本市的單位自有房屋由西安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地局)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行使監督和行政管理。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單位自有房屋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毀壞,也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單位自有房屋因國家建設徵用拆遷時,必須服從西安市基建征地拆遷安置有關規定,按期搬遷,不得藉故拖延,不得附加條例。

第二章 產權登記

第六條單位自有房屋須到房地局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領取產權憑證。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有授權範圍內管理的國有房產,核發《國有房屋使用證》,企業和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核發《房屋所有權證》。
各單位建造的“商品房”,按自有房進行登記後(應注“商品房”字樣),方可進入市場進行交易。
幾個單位共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權單位應當領取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

第七條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移轉變更時,須在契約成立後一個月內到房地局辦理移轉變更登記手續,並按下列規定提交證件:
(一)調撥、接管的房屋須提交調撥檔案、移交清冊和有關證件;
(二)新建、翻建、擴建的房屋,須提交報批檔案、定點圖、竣工圖、國有土地使(租)用證和契證;
(三)按規定購買的房屋,須提交買賣契約、有關上級的批准檔案、契證和有關證明;
(四)交換的房屋,須提交有關上級的批准檔案、交換協定書和契證;
(五)贈與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其它證件;
(六)分割、合併的房屋,須提交上級批准檔案、有關證件和契證;
(七)獲準拆除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獲準拆除檔案。

第八條證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權不清楚的,暫緩登記,待條件成熟後辦理。

第九條未經許可的違章建築,不核發正式產權憑證,必要時應予拆除。

第十條嚴禁塗改《單位自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房屋使用證》。《單位自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房屋使用證》遺失時,應及時向房產權證管理部門報告,申請補發。

第十一條單位自有房屋申請登記時,均以編委備案的現名申請登記,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化名申請,否則業經查出,追究當事人之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單位自管房產之申請登記,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第三章 房產管理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單位,應參照有關房產管理政策規定,設立專門管理機構,制定規章制度和統一的租金標準,加強管理。同時應定期向房管部門報送有關資料,接受房管機關的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購買時,須經主管上級同意和市房地局批准。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經主管上級和房管部門批准,不得出賣國有房產。

第十六條房屋所有權單位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單位的證明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單位有優先購買權,任何單位都不得私買私賣單位自有房屋。嚴禁以房屋進行投機倒把活動。對私自交易、高價出售和倒賣房屋等非法活動,一經查出,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制裁。

第十七條“商品房”出售時,憑房產證依照規定辦理交易手續。

第十八條凡使用和租用的國有房屋,使用單位和租用人,只能依約使用或租用,不得私自改變使用性質,更不得私自轉移變更或轉租。否則,除沒收全部租金外,應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在基建拆遷時為安置拆遷民眾而建造的居民住宅屬國有財產,在房屋竣工後三個月內向房管部門辦清移交手續。如因資金困難而屋內設施尚未完成者,可委託“房產綜合服務所”管理,待完工後交房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凡購買房管部門或企事業單位補貼出售的住宅,不得私自轉賣。需要出賣時,必須折價賣給原補貼出售單位或房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凡未級及時辦理登記手續者,視其時間長短和情節輕重,收取1-10倍之逾期登記罰金。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從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西安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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