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辦法

《西安市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辦法》經2018年5月17日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於2018年5月26日印發,共五章二十二條 ,自2018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2月1日發布的《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發布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5月17日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6日

辦法全文

西安市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確保出租汽車行業規範有序、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西安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許可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

第三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是指經營者(包括經營出租汽車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下同)依法取得經營出租汽車的權利。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出租汽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汽車運力實行總量調控,科學合理配置出租汽車經營權,建立完善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倡導出租汽車經營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應在客觀分析本市出租汽車客運市場供求關係和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經充分調研論證、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和科學評估後,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新增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期限使用制度,經營權使用期限原則上為五年,經營權使用期限以頒發的西安市出租汽車經營權證書為準。

第七條 出租汽車行業基礎設施建設、教育培訓、市場管理、信息化建設和表彰獎勵等行業管理與發展所需資金,按規定程式審批後通過編制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經營權取得

第八條 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通過以服務質量為主要競標條件的招投標方式取得。

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滿由經營者提出申請,經服務質量綜合考核合格且符合重新許可條件,經履行許可程式後,可重新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

第九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招投標辦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滿申請重新許可,按《西安市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滿重新許可實施意見》執行。

第十條 《西安市出租汽車經營權證書》是經營者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的資質檔案,是辦理出租汽車註冊建檔、取得《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等有關營運業務手續的依據和憑證。

第十一條 西安市出租汽車經營權證書實行一車一證管理制度,由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統一印製、頒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經營權證書。

當證書記載的經營者信息發生變化時,經營者應當及時辦理出租汽車註冊建檔、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等有關變更手續。

當證書發生損毀、丟失或滅失時,經營者應當及時申請換髮或補發。

第十二條 新增或重新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與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簽訂《西安市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協定》。

第三章 經營權變更

第十三條 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變更經營主體。

既有出租汽車經營權,在使用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出租汽車經營權經營主體:

(一)經營企業兼併、重組的;

(二)經營企業吸收個體工商戶入股或收購其出租汽車的;

(三)個體工商戶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變更情形的。

變更雙方主體應當向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程式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兼併方或受讓方應當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規定;兼併方經營企業近三年服務質量綜合考核結果應當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出租汽車經營權變更時,出租汽車經營權與附屬車輛所有權二者不能分離,應當同時進行。

出租汽車經營權變更時,應對附屬車輛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其實際價值。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出租汽車經營權(含享受政府優惠期限的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應按照《西安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個體工商戶出租汽車經營權轉讓的條件和標準,由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經營者應在出租汽車經營權許可的使用期限內合法經營。

經營企業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契約或協定中的約定承包期限不得超出經營權使用期限。

第十七條 經營企業應嚴禁承包人變相倒賣出租汽車經營權;禁止承包人通過非法轉讓或轉包出租汽車等方式牟利。

受委託管理個體工商戶出租汽車的經營企業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個體工商戶出租汽車經營權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經營權終止

第十八條 經營者在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限內,違反《西安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或《西安市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協定》違約責任條款的,由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終止並收回經營權。

第十九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滿,經營者不符合重新許可條件或未履行重新許可程式的,不予重新許可。

第二十條 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期內被收回或使用期滿未取得重新許可的經營者,應當自經營權被收回或使用期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出租汽車經營權證書、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交回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及市轄縣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營運範圍僅限本轄區的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2月1日發布的《西安市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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