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西安市人力三輪車、機車、農用車交通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200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人力三輪車、機車、農用車交通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

一、第六條修改為:“禁止農用車在城市道路上通行,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在城市道路上通行的,應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和路線通行,但不得進入二環以內。”

二、刪除第八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力三輪車、機車、農用車交通管理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人力三輪車、機車、農用車交通管理暫行規定(修正)

(200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關於修改〈西安市人力三輪車、機車、農用車交通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人力三輪車、機車、農用車的交通管理,確保市區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禁止人力三輪車在城市道路上載客經營。

第三條 人力貨運三輪車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通行。

第四條 禁止無牌、無證的人力三輪車、機車、農用車上路行駛。

第五條 禁止用機車從事營運活動。

第六條 禁止農用車在城市道路上通行,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在城市道路上通行的,應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和路線通行,但不得進入二環以內。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五條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不接受處罰的可暫扣其車輛,其中對非法拼裝、不能提供合法證明的車輛,以及暫扣超過一個月仍不接受處罰的車輛,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置。

第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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