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貫徹執行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安置計畫和辦法,審核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役軍人等人員的傷殘評定,負責承辦烈士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辦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退伍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和開展軍地兩用人才培訓開發使用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負責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六)組織擬訂社會救助規劃,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
(七)負責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辦理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完成對周邊毗鄰的地、市、縣和本區域內的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工作,監督檢查地名使用情況。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社區居委會建設。擬訂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措施,組織、協調推進城市社區建設。
(九)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標準,負責指導社會福利機構規範管理,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