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生)工作的健康發展,進一步做好推免生工作,加大拔尖創新人才選拔培養力度,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根據教育部關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教學〔2006〕1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免試,是指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不必經過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的初試,直接進入複試;所稱推薦,是指普通高等學校按規定對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進行遴選,確認其免初試資格並向招生單位推薦;所稱接收,是指招生單位對報考本單位的具有免初試資格的學生進行的複試和錄取。
第三條 推免生工作是我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激勵我校在校學生勤奮學習、積極創新、全面發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研究生選拔質量、培養拔尖創新人才的重要保證。
第四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領導牽頭,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專家教授代表等組成的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選拔推薦工作;各學院應成立由有關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的推薦工作小組,具體實施本單位推薦工作。
第五條 推免生工作分為推薦和接收兩個環節,推薦環節工作由教務處牽頭,接收環節工作由研究生處(院)牽頭,校紀委、監察處、學生處、招生就業處及相關學院共同參與。
第六條 推免生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制定科學、規範、明確的推薦標準、接收標準及公開透明的工作程式。
第七條 對推免生申請者應做到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推薦選拔。在對學生平時學習和科研能力綜合測評基礎上,突出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的考查。
第八條 提倡優勢互補、加強交流,鼓勵推免生在不同地區間、招生單位間的交流,支持符合條件的應屆本科畢業生自願申報西部高校研究生招生交流協會會員單位(西北工業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西北大學、陝西師範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重慶大學、西南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四川大學、四川農業大學、廣西大學、蘭州大學、雲南大學、貴州大學、昆明理工大學)。
第二章
推薦
第九條 開展推免生工作的學院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教學質量優秀,有符合條件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二)教育教學行為規範,招生工作秩序良好。
第十條 學校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學院推免生名額:
(一)按教育部批准下達我校當年推免生的推薦總指標數。
(二)按當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數的總體比例。
(三)適當考慮學校學科發展、社會及用人單位對專業人才的需求情況。
第十一條 學院不得擅自將推免生名額跨院使用,不得以推免生工作為由進行本碩連讀培養和宣傳。
第十二條 截至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規定時間後,被確定的推免生如果無招生單位接收或本人放棄,則該生推免生資格作廢,名額不得轉讓。
第十三條 從具備下列條件的學生中擇優遴選推免生:
(一)納入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畫錄取的應屆畢業生(不含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套用技術本科、職教師資本科、獨立學院本科學生)。
(二)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團隊精神精神,社會主義信念堅定,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奮學習,刻苦鑽研,成績優秀,必修課無補考或重修;學術研究興趣濃厚,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
(四)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無任何考試作弊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記錄。
(五)品行表現優良,無任何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六)除上述五個條件外,學生尚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被推薦或直接參加複試:
1.在校期間,國家級及以上的科技創新或某單項(挑戰杯、數學建模和電子設計競賽,下同)一等獎獲得者;藝術類學生參加國家級及以上比賽一等獎獲得者;體育類學生參加國家級(全運會、大運會、錦標賽,下同)及以上比賽前三名獲得者,可申請直接進入複試。
2.已經通過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60分(百分制)或425分(710分制),或小語種四學期平均成績在90分(百分制)以上,綜合積分排名在全年級前35%者,參加推薦。
3.藝術類專業學生獲得國家級比賽三等獎及以上;體育類專業學生“獲得國家級及以上比賽集體項目前6名、個人項目前6名,通過大學英語A級(三級)考試或小語種四學期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綜合積分排名在全年級前50%”者,參加推薦。
4.對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者,經三名以上(含三名)本校本專業教授聯名推薦,經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嚴格審查,可不受綜合排名限制,但須對學生有關說明材料和教授推薦信要進行公示,方可推薦(應控制在學院當年推免生指標的5%以內)。
5.當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給我校推免生的相對指標增加時,參與推薦學生的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十四條 推薦工作須完成以下程式:
(一)按照本辦法,學校制定年度推薦工作實施方案,於推薦工作啟動前在全校公布。
(二)符合申請條件的學生,可向所在學院提交申請,填寫《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資格申請表》,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三)學院按照規定進行綜合測評,擇優確定初選名單。
1. 綜合積分計算辦法:學習成績積分+獎勵積分。
(1)學習成績積分計算辦法:專業必修課平均成績×0.8+公共必修課平均成績×0.2。
(2)獎勵積分計分辦法:
A.屬於下列條件之一者,計獎勵積分6分:
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級的科技創新及某單項二等獎1項;藝術類學生獲得國家級比賽二等獎1項;在學科級刊物發表學術論文(第一作者,提供原件和複印件,確認後退還原件,下同)1篇;發明專利1項。
B. 屬於下列條件之一者,計獎勵積分4分:
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級的科技創新及某單項三等獎1項;藝術類學生獲得國家級比賽三等獎1項;體育類學生獲得國家級比賽第4名1個;省級科技創新及某單項一等獎1項;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第一作者)1篇;實用新型設計專利1項;全國優秀標兵。
C. 屬於下列條件之一者,計獎勵積分3分:
學生在校期間獲得省級的科技創新及某單項二等獎1項;體育類學生獲得國家級比賽第5名1個。
D. 屬於下列條件之一者,計獎勵積分2分:
學生在校期間在公開發行的期刊(不含內部刊物和增刊)發表學術論文(第一作者)1篇;體育類學生獲得國家級比賽第6名1個;省級優秀標兵。
E. 參加頂崗實習支教的學生,按相關檔案規定加分。
F. 同一項目獎勵只記最高級別獎勵積分,不同項目獎勵積分可以累加。
2. 在校期間獲得重慶市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團員稱號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
(四)通過初選的學生,要填寫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登記表》(以下簡稱《推免生登記表》),經學院推薦工作小組審核簽字(蓋章)後,報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五)學校將審定的名單在全校範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對有異議的學生,學校要查明情況,公布處理結果。如無異議,由學校報重慶市招辦審查備案。未經公示的推免生資格無效。
(六)通過重慶市招辦審查,並在《推免生登記表》上加蓋公章後的學生,方可取得推免生資格。
第三章
接收
第十五條 招生單位擬接收推免生的專業應通過專業目錄向社會公布。各招生專業一般均應留出一定名額招收統考生。
第十六條 我校接收本校推免生的人數不得超過本校推免生總數的75%。
第十七條 我校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具有推免生資格的學生,按招生單位的要求向報考單位提交《推免生登記表》及其它有關申請材料。
(二)我校對推免生申請者的材料進行審查、評議,確定複試名單,在招生單位規定時間內,向申請者發出複試或不予接收複試的通知。
(三)我校對取得推免生資格的申請者進行複試。經複試後確定擬錄取名單,並公示7天以上,無異議的由招生單位通知該學生。
第十八條 我校制定對推免生申請者的複試辦法、規範程式和複試內容。
第十九條 對具有推免生資格者進行複試,是接收推免生的重要環節。
(一)複試方式要求:
1.筆試,主要為專業課測試。
2.實踐(實驗)能力考核,條件許可的單位應單獨組織進行,主要測試實驗和操作技能,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3.面試:
(1)每生一般不少於20分鐘。
(2)每個複試小組成員一般不少於5人。
(3)每個複試小組還應對每位參加複試的學生作答情況進行現場記錄,並妥存備查。
(4)同一學科(專業)各複試小組的面試方式、時間、試題難度和成績評定標準原則上應統一。
(二)複試內容要求:
1.專業素質和能力(占複試總成績的80%):
(1)大學階段學習情況及成績。
(2)全面考核考生對本學科(專業)理論知識和套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學理論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本學科發展動態的了解,以及在本專業領域發展的潛力。
(3)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
2.外語聽說能力(占複試總成績的10%)。
3.綜合素質和能力(占複試總成績的10%):
(1)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等。
(2)本學科(專業)以外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學生工作、社團活動、志願服務等)或實際工作表現等方面的情況。
(3)事業心、責任感、紀律性(遵紀守法)、協作性和心理健康情況。
(4)人文素養。
(5)舉止、表達和禮儀等。
複試成績用百分制表示(即滿分為100分,合格分為60分),不用“優、良、中、合格、差”等級記分。若複試不合格,應及時告知學生不予接收。
第二十條 具有推免生資格的學生被錄取後仍須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網上報名,並按規定及時到指定報名點予以現場確認。
第二十一條 超過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規定時限接收推免生的無效,沒有《推免生登記表》的申請者不得受理其申請,未經複試的申請者不得錄取。
第二十二條 推免生在碩士入學前未取得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證書,或受到處分的,取消錄取資格。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推薦及接收單位應加強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則、方法、程式和結果等重要事項都應認真研究,集體決策。
第二十四條 推薦及接收單位應將推免生政策規定、有關推免生資格、招收推免生名額、錄取信息、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等進行公開。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將推免生工作中學生的申訴納入校內申訴渠道。
第二十六條 對在申請推免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一經發現,取消其推免生資格;對已錄取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和學籍,由推薦單位按學生管理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推薦及接收學院未按本辦法執行的,學校將給予通報批評、減少推免生名額等處理;情節嚴重者,給予停止該學院進行推免生工作的處理,並對直接主管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違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推薦和接收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的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