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將由國家代為償還(以下簡稱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第三條 本細則中的畢業生是指學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
第四條 本細則中的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邊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轄市縣中的6個民族自治縣(陵水縣、保亭縣、瓊中縣、樂東縣、白沙縣、昌江縣)以及東方市、五指山市的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地區(不含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下同)。
本細則中的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地區(不含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下同)。
第五條 本細則中的基層單位是指以上地區縣級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國小、國有農(牧、林)場、水電施工基地,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畫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以及地處艱苦地區的氣象、地震、地質、煤炭、石油、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六條 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成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工作評審組,在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開展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工作。
第七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畢業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2.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優良。
3.畢業時自願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4.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
第八條 畢業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需要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定(以下簡稱“就業協定”)。
3.學生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
第九條 辦理程式
1.學生申請。每年5月20日前(遇雙休日提前),學生向學院提交申請表、就業協定、承諾書。
2.學院初評。每年5月22日前(遇雙休日提前),學院受理學生申請,審核學生材料,將初評名單和申請材料報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
3.學校評審。每年5月25日前(遇雙休日提前),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對學院學生申請材料進行匯總,確定擬獲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推薦學生名單。
4.學校公示。每年5月26日(遇雙休日提前),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將擬獲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推薦學生名單公示3個工作日。
5.上報名單。每年5月30日(遇雙休日提前),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將公示無異議後的擬獲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推薦學生名單上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6.公布名單。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在接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確定的獲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學生名單1個工作日內在全校進行公布,並向獲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學生送達《西南大學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
7.致函就業單位。每年7月10日前(遇雙休日提前),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根據就業協定,函告獲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畢業生工作單位協助學校做好獲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畢業生的管理工作。
8.代償工作。每年8月31日前(遇雙休日提前),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根據畢業生工作單位反饋信息和國家政策,安排國家劃撥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為畢業生代為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條 對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學生,國家採取逐年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的辦法,畢業後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償本息的40%,三年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完畢。每人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總額以該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實際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為限。
第十一條 獲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畢業生管理
1.建立西南大學獲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畢業生個人信息資料庫,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負責資料庫的建立、維護與管理。
2.建立與就業單位定期聯繫制度。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於每年5月30日前(遇雙休日提前),通過電話、信件、走訪等方式與就業單位聯繫,了解和掌握畢業生在崗和工作情況。
3.建立畢業生工作情況定期報送制度。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定期將獲資助畢業生工作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並將獲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於每年6月30日前(遇雙休日提前)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條 違約處理
對於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畢業生(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提前離開情況除外),視為違約,改由畢業生本人償還全部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辦公室督促畢業生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協定,按國家政策規定,將獲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違約畢業生納入正常還貸畢業生還款程式。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