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學招收和培養外國來華留學研究生管理辦法

(二)來華留學研究生申請學位,必須撰寫學位論文。 (五)我校來華留學研究生原則上應使用漢語撰寫學位論文和進行學位論文答辯。 (二)來華留學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由國際教育交流中心留學生辦公室負責。

西南大學
招收和培養外國來華留學研究生管理辦法
(試行)
為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提升我校國際化辦學水平,擴大我校來華留學研究生招生規模,提高培養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授予來華留學生我國學位試行辦法》(學位〔1991〕17號)、《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號)等檔案精神,制訂本辦法。
一、來華留學研究生的招生
(一)研究生部負責核定我校對外招收研究生的專業和招生層次;招生考試方式和要求等招生事宜由國際教育交流中心會同研究生部共同商定。
(二)國際教育交流中心負責製作來華留學研究生的招生宣傳材料或招生簡章,並按國家政策及學校有關規定完成來華留學研究生的招生工作。
二、來華留學研究生的培養
(一)來華留學研究生的學制和培養要求均按我校全日制研究生要求執行。免除政治理論課和外國語課程的學習和考核,但是《中國概況》、《第一外國語(漢語)》作為學位必修課(分別為3學分和5學分)學習。各培養學院(所、中心)和國際教育交流中心可根據來華留學研究生的特點開設選修課。
(二)各培養學院(所、中心)應聘請我校具有研究生導師資格的在職教學科研人員擔任來華留學研究生的指導教師。研究生指導教師根據培養方案針對留學生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個人培養計畫,由各培養學院(所、中心)主管領導負責審核後,報研究生部、國際教育交流中心備案。課程考試成績於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報國際教育交流中心。
(三)來華留學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學習期間,通過本學科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位課程考試,修滿規定的學分,完成規定的必修環節和學位(畢業)論文。各培養學院(所、中心)按全日制研究生的要求負責培養過程中各環節的管理。
(四)授課語言除有特別要求者以外原則上使用漢語。
三、來華留學研究生的畢業與學位授予
(一)來華留學研究生修滿規定學分,達到相應學科專業培養方案要求,通過學位論文答辯,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準予畢業並授予學位。
(二)來華留學研究生申請學位,必須撰寫學位論文。
碩士學位論文應能反映學位申請者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綜合運用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鼓勵來華留學碩士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選題與其本國實際相結合。
博士學位論文應當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並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成果。套用學科博士研究生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應具有重要的實際套用價值。
(三)來華留學研究生申請博士學位者在讀期間應公開發表學術論文至少1篇。
(四)學位論文評閱、答辯、學位審核與授予均按照《西南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經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可重新答辯一次,碩士學位規定申請者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並重新答辯,博士學位可在兩年內修改論文並重新答辯。
(五)我校來華留學研究生原則上應使用漢語撰寫學位論文和進行學位論文答辯。授課語言有特別要求者,可使用授課語言撰寫學位論文(但必須用漢語撰寫學位論文摘要)和進行學位論文答辯。
四、其他
(一)學位證書及其英語譯文副本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要求由研究生院製作和頒發。學位授予信息由研究生部統一上報。
(二)來華留學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由國際教育交流中心留學生辦公室負責。
(三)學校需在畢業證書頒發後60天內,由國際教育交流中心按教育部規定的資料庫結構及信息標準將畢業生信息報國家留學基金委註冊,基金委匯總後報教育部審核、備案。未經註冊、審核、備案的畢業證書,國家不予承認。
五、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試行,由校研究生部、國際教育交流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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