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23號
《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別必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積極發展公共租賃住房,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市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住建部等7部委《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鄂政辦發[2011]28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指襄城區、樊城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魚梁洲經濟開發區、隆中風景名勝區,下同)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部門,負責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對各縣(市)和襄州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
市發改、財政、建設、規劃、民政、國土、監察、稅務、物價、統計、工商、人社、土地儲備中心、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畫,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發改、財政、國土、規劃等部門,結合市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等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實行計畫單列、專地專供,予以重點保障。已儲備的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政府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政府所屬機構或政府批准的機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其用地可採取租賃方式,按年繳納土地租金。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採用劃撥或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有償方式使用。
第七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節能要求,儘可能安排在市區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並同步做好小區內外相應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工程建設,要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式,規範招標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嚴格建築材料驗核制度。項目法人對住房建設質量負永久責任,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負相應責任。實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高層住宅可在單套控制面積基礎上放寬10平方米。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應符合《宿舍建築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市及所轄城區政府、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其面積和收入標準可適當放寬。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引導社會參與,多渠道籌集房源。房源籌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籌集
政府通過新建一定規模的公共租賃住房、回購商品住房、收購改造存量房、劃轉政府直接管理並騰空的公房、與社會組織合作建設、在市場上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
(二)配建籌集
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開發建設項目,按項目住宅建築面積(以規劃條件中確定的住宅建築面積為準)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市房管、建設、規劃、國土、發改、城管、物價等部門在商品住房項目中落實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職責按照《襄樊市市區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2號)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三)社會投資主體建設
鼓勵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年度計畫,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會同市規劃、國土等部門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各類投資主體可建設、運營公共租賃住房。
(四)用工單位自行籌集
鼓勵用工單位投資購買住房,面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租住;鼓勵用工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年度計畫,會同市規劃、國土等部門進行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或對閒置廠房、倉庫、辦公等非住宅進行改建(改造)用於公共租賃住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為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滿足規劃要求,並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五)其他社會捐贈
第十條 商品住房開發建設項目中按規定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土地出讓時應將項目配建總體規模、單套建築面積、套型結構、房屋權屬、租金水平、建設標準和設施條件等內容作為土地供應前置條件。
第十一條 因開發項目建設條件不宜配建或不願同步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設申請,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准,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前,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出具的繳款通知單,按規定標準一次性將應繳納的公共租賃住房易地建設資金上繳市財政部門,存入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專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易地建設資金繳納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測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並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十二條 社會投資主體及用工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納入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管理,未經法定程式批准,嚴禁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變相出售或違規使用。
社會投資主體及用工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成幢公共租賃住房按幢辦理產權登記,並標註“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第四章 資金來源和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 政府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補助公共租賃住房專項資金;
(二)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提取土地出讓淨收益10%以上用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資金;
(四)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
(五)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計提的用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六)通過投融資方式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的社會資金;
(七)收繳的公共租賃住房易地建設資金;
(八)社會捐贈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籌集的資金;
(九)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財政部門批准,用於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本級政府留成部分一律免收,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的中介機構有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減半徵收。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和國家有關檔案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收繳管理制度的規定,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租金收入專項用於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維護、管理和建設投資補助。各類企業和有關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應優先用於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支出。
第五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六條 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採取面向社會公開分配和定向集中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分年度確定供應總額,在其範圍內分期、分批進行分配。
定向集中安置主要是解決政府重點工程建設、土地儲備、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產業園區建設等專項工作和特定區域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且急需救助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的無房職工及在市區有穩定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十七條 市區常住戶籍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含1人單獨立戶)。每個家庭確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每個家庭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
本條前款所稱家庭是指由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且共同居住的人員組成。
非本市市區常住戶籍人員,年滿25周歲,具備條件的,也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原則上2人以下(含2人)的配租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下同)的住房,3人的配租建築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以上(含4人)的配租建築面積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第十九條 市區申請面向社會公開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於上年度市區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市區內不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經依法登記或雖未經登記但家庭成員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義行使權利的住房;
(三)申請人在市區有固定職業,且連續在市區繳納社會保險2年以上或累計繳納3年以上;
(四)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且共同居住;
(五)非本市市區常住戶籍人員,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成員關係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政府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的家庭經申請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原承租的公房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騰退。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根據市區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和收入狀況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進入公共租賃住房配租輪候庫。
第二十條 申請面向社會公開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向基層住房保障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表》;
(二)相關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薄)及複印件;
(三)與用人單位簽訂兩年以上且手續完備的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以及用人單位提供的工資收入證明;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五)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用人單位提供的住房情況證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面向社會公開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到實際居住地的基層住房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規定提交《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表》及相關申請材料;
(二)基層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基層住房保障部門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一併報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複審。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報紙、網站等新聞媒體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進入市區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庫,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複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四)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年度組織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公開搖號,從輪候庫中直接搖出配租對象和輪候家庭。對連續三次參加搖號未中的輪候家庭,經審核仍符合申請條件的,在下一年度直接確定為配租對象。
第二十二條 市及所轄城區政府、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襄陽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在定向安置和面向社會公開分配中優先配租。
第二十三條 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統一進行分配。各類企業和有關機構投資建設、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編制配租方案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准後實施。用工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提供給本單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人員租住,剩餘房源納入當地統一配租。
第六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應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發出入住通知後30日內,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簽訂《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未按期簽訂租賃契約的,視為自動放棄,兩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
《襄陽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為格式契約,契約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契約約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借、轉租和閒置,也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承租人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租金及水、電、氣、物業管理等必要的費用。
承租人應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應負責維修或賠償。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取與廉租住房補貼發放實行租補分離。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統籌考慮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市住房保障等相關部門確定。租金實行動態調整,一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間,發生申請人死亡、離異、離開市區定居外地等情形,但該家庭仍然符合保障條件的,可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與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就剩餘租期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契約期滿,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契約期滿前3個月,按本辦法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後,符合規定條件的,續簽租賃契約,續簽期限不超過三年。
第三十條 租賃契約期內,承租人因購買、受贈、繼承、租賃其他住房,或因經濟條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有權隨時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收回條件應在租賃契約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租賃契約中應當明確約定,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視為違反契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解除租賃契約,收回公共租賃住房,5年內不予受理租賃申請;若承租人拒不騰退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一)採用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公共租賃住房6個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其他違反租賃契約約定事項的。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在租賃契約期滿或終止後,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限,過渡期內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5倍計收租金;拒不騰退住房的,按契約約定方式處理,並在報紙、網站等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必要時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房屋產權歸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租住5年期滿後,市政府出售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優先申請購買居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如果承租人願意,根據承租人財力可實行“共有產權”。在“共有產權”期間,對政府產權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進行租賃管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管理平台,詳細錄入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畫、建設和使用,申請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並與房地產租賃契約登記信息系統、實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形成完整的住房租賃服務信息網路。
第三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人員,對承租人租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配合,如實提供資料。
第三十六條 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申請人採取隱瞞真實情況、偽造相關資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相關部門對申請人和責任人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各縣(市)和襄州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