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職責、原市地震局的職責劃入市民防辦公室。
(二)增加參與防災救災的職責。
(三)加強對重要經濟目標落實人民防空要求的指導和監督,對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提出建議的職責。
(四)加強對城市規劃區內防空地下室建設監督管理職責。
(五)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人防和防震減災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本市人防、防震減災中長期發展規劃和人防工程、通信警報建設規劃,指導和監督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中落實與民防、人防、防震減災有關的規定。
(三)組織實施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對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法審批和綜合管理,做好已建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平戰結合開發利用以及安全生產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四)組織擬訂城市防空襲方案、人口疏散計畫,擬訂地震應急預案、綜合防禦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督促檢查城市重要經濟目標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對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提出建議,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全市防空專業隊伍,擬訂訓練大綱。
(五)組織實施全市人防通信警報建設與管理,依法組織全市防空防災警報鳴放工作。擬訂全市人防通信警報組網方案,協調利用地方、軍隊通信網保障人防通信警報工作。對全市人防警報網建設實行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監督全市人防通信警報網暢通。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市人防無線電管理。
(六)戰時組織指揮人民民眾進行防空襲準備,消除空襲後果,並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七)負責全市地震監測台網和地震監測、預測、預報的管理工作,開展地震群測群防工作,指導各縣(市)、區防震減災工作。
(八)負責市內重大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負責市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建立民防應急救援體系,參與防災救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參與擬訂地震災區重建規劃,指導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
(十)組織開展全市民防、人防和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防、人防和防震減災的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民防、人防、地震科研。
(十一)參與管理全市民防、人防、防震減災經費、物資和國有資產,編制全市民防、人防、防震減災經費預決算,並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防辦公室設8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科。
組織擬訂全市民防、人防、防震減災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組織、指導基層民防、人防、防震減災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辦機關各科、直屬單位工作,督辦各項工作的落實;負責重要會議組織、文電處理、保密、檔案、機要、信訪、綜合統計、信息公開、督辦、績效、保衛、機關行政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承擔綜合性報告、重要檔案起草和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辦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全市民防、人防、防震減災目標管理和機關“準軍事化”建設工作。
(二)工程科。
負責編制全市人防工程建設規劃;負責全市人防工程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負責重點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竣工驗收工作;對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提出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城市建設、搶險救災中平戰兼容和轉換措施;組織開展民防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指揮通信科。
負責擬訂、組織實施城市防空襲方案和保障方案;監督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落實人民防空要求;組織指導全市民防、人防專業隊伍的整組、訓練和綜合演練;負責擬訂人防通信警報的建設規劃、計畫和保障方案,保障指揮通信暢通;檢查指導民防指揮信息保障中心的值勤管理、設備維護和專業技術訓練;戰時組織發放防空襲警報,組織人民民眾進行防空掩蔽、城市人口疏散,協助有關部門消除空襲後果;平時組織指導防空警報試鳴、城市人口疏散掩蔽演練,參與應急救援與防震救災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擬訂民防、人防、防震減災建設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民防、人防、防震減災的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擬訂民防、人防、防震減災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監測預報科。
負責規劃、建設和管理地震監測台網(站)及信息系統;負責全市地震震情速報工作;負責地震監測和分析預報工作;負責全市群測群防工作的開展和管理工作;負責地震核查管理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及綜合防禦措施;負責匯集地震災情速報,管理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工作,參與編制防震減災規劃與地震災區重建規劃;承擔市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承擔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事機構的職責。
(六)震害防禦科。
監督管理地震烈度區劃、地震動參數區劃和震害預測,負責審核確定一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檢查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執行情況;指導城市地下空間和核設施的抗震設防,參與城市總體規劃中“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的審查;監督管理重大建設工程、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參與重大建設工程抗震設計的評審和竣工驗收;指導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和村鎮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工作,指導全市地震安全社區的創建和考核;開展地震科技的合作與交流。
(七)財務科。
負責編制全市民防、人防、防震減災年度經費預、決算,組織實施經費保障;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財務監督;負責管理民防、人防、防震減災國有資產;負責有關審計和統計工作;培訓民防財務人員;擬訂防空襲和地震救災物資保障計畫。
(八)人事科
負責辦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辦黨組抓好機關及直屬單位黨建工作;協助辦黨組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和專業技術人員工作;擬訂全市民防幹部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文明單位創建工作;承辦辦黨組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辦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科。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市民防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為1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各1名)。
暫保留市民防辦公室隨人員劃轉事業編制9名,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
原核定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地震局機關3名工勤人員事業編制,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
五、其他事項
(一)原市人防辦公室、原市地震局所屬的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市民防辦公室管理。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