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建設委員會(歷史文化名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將原市城管局城市道路挖掘的審批管理職責劃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三)將市民政局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劃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四)將原市建設委員會的村鎮規劃職責劃給市城鄉規劃局。
(五)加強城鄉建設管理,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六)加強城市管網建設的統一管理和管網建設管理綜合協調。
(七)加強城鄉建設稽查執法工作,嚴厲打擊城鄉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促進城鄉建設事業健康發展。
(八)加強城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
(九)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建築業、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行業、市政公用業以及城市規劃、城市管理、園林綠化、小城鎮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統一協調全市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房產管理等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擬訂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指導、組織實施。
(二)擬訂城市建設項目年度計畫;負責編制城市建設、維護資金使用計畫;組織城市道路、排水、泵站、橋樑、隧涵、路燈、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項、初步設計的審核、審批或報批並指導協調實施。
(三)承擔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的責任。組織實施城市主次幹道、主要路段和路區環境整治的修復建設和重點工程建設及管理,負責重點工程的質量與安全監督;組織城市排澇、污水處理工作;負責市區新建綠地基礎設施的建設工作。
(四)承擔規範城鄉建設管理秩序和稽查的責任。提出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市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起草有關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對城市建設領域違法違規問題實施稽查,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五)監督管理建設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城鄉建設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建築業、建設監理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監督執行;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勘察設計、建築業、建設監理行業產業政策和建設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及建設工程風險管理規章;監督管理建築裝飾裝修市場;組織協調勘察設計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參與出市、出省和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六)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省級標準、全省統一定額、建設行業標準定額和城鎮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監督執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建築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定期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七)承擔城市管網建設的統一管理和管網建設管理綜合協調的責任。負責市政道路範圍內各類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管網信息平台的建設和維護工作,指導編制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消防、交通信號設施等管網建設專項規劃,編制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管網建設專項施工許可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挖掘以及因挖掘占道的審批及修復工作;監督管理城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燃氣熱力行業監督管理;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八)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管理辦法及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和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九)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貫徹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及備案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實施國家、省有關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技術政策。
(十)承擔建築領域節能、減排管理的責任。擬訂全市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建築節能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監督城鎮污水處理項目建設,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和發展散裝水泥的責任。擬訂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和發展散裝水泥的管理辦法、制度和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的征繳。
(十二)承擔市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依據上述職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委機關政務工作的協調和對外聯絡、接待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與協調,草擬重要文稿;負責文書處理、文印、印鑑管理、機要、保密和檔案檔案工作;負責信息、年鑑編輯、大事記和新聞宣傳工作;負責處理人民來信來訪,組織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和財務工作;協調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統計工作。
(二)市城市管網建設管理辦公室。
擬訂城市地下管網建設發展規劃;負責管線設施項目建設的計畫統籌和同步施工管理;組織建設城市管網信息系統並提供利用;指導編制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消防、交通信號設施等管網建設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道路挖掘以及因挖掘占道的審批及修復工作;負責管網建設專項施工許可管理。
(三)歷史文化名城建設管理辦公室。
依據國家、省有關政策,組織擬訂襄樊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相關辦法,完善名城區域內的保護措施;開展歷史文化名城資源調研,收集、建立名城保護管理檔案資料;組織實施歷史文化名城項目建設;參與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建設規劃的修編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建築方案的評審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名街、名巷、名鎮、名村、名寨、傳統民居的認證、審核和申報工作;指導協調《名城報》的編輯發行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組織擬訂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負責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建設系統普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訴訟工作;負責建設系統行政處罰的審核和報批;規範監督協調建設行政審批項目的實施;指導建委駐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工作。
(五)市政建設管理科。
綜合協調市政工程(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市區城市建設項目和維護年度計畫及資金使用計畫的編制;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和城市道路、排水、泵站、橋涵、路燈、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項、初步設計的審核、報批並監督實施;負責市政工程的移交和備案工作;負責市政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城市道路、橋涵、路燈等維修(護)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市區新建綠地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市區防汛排澇;負責市政行業施工企業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核、審批(報批)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市政工程《施工許可證》。
(六)勘察設計與科技科。
依據行業產業政策,擬訂全市勘察設計諮詢、建設科技與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與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監督;負責全市勘察設計、岩土工程、諮詢單位和以勘察設計為主體的各類企業資質、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審核、報批;負責勘察設計市場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建築項目和科技項目;負責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和砂漿及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
(七)建築業管理科。
組織擬訂全市建築業的發展規劃,對全市建築業實行行業管理;監督執行規範建築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投標、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行業規章;負責建築業企業和建設監理、工程造價諮詢、招標代理機構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核或報批;指導監督建築裝飾裝修市場管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程造價和工程契約管理,負責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國內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公用事業管理科(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公室)。
研究擬訂全市城市公用事業發展規劃;監督執行城市公用事業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負責供水、污水治理、污泥處置、中水回用和燃氣熱力行業監督管理;負責供水、污水治理、燃氣熱力企業資質認證的審核、審批或報批;負責辦理《排水許可證》;承擔城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監管責任,編制城市節約用水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二次供水及區域供水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城鎮減排工作。
(九)村鎮建設科。
貫徹落實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發展規劃;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房建設及危房改造;負責村鎮通用設計圖的推廣;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村鎮建設人才培訓和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
(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
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市政公用設施運行安全、城市建設綜合防災和應急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領域質量安全生產協調工作;監督執行建設安全生產、工程質量行業規章;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監督、檢測和論證工作;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資格認證和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檢測機構單位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核或報批;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十一)人事科。
負責建設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全市建設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擬訂創建規劃、開展創建活動;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稱的審核、推薦、報批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城鄉建設行業執業資格、職業技能崗位培訓和鑑定工作;負責統一戰線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群團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科。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5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科科長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1名。
五、其他事項
(一)城區涉水事務的分工。市水利局負責城區河流河道堤防、地下水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城區建成區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工作。
(二)原市建設委員會、原市歷史文化名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所屬的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管理。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