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劍鴻(1919年-)字季虹,江蘇省靖江縣人,中華民國法學家、法官。[1][2]
生平
褚劍鴻自靖江縣一個小村長大。其父原是北平高等警官學堂學生,畢業後參加江蘇省承審員的考試獲得通過,乃任縣政府承審員,專責襄助縣長處理縣內司法案件,承審員的判決書需經縣長具名方為有效。[1]褚劍鴻高中畢業於上海市立敬業中學的土木科。敬業中學校長陶廣川勸其先行工作,等經濟獨立後再徐圖升學。後經陶廣川介紹,褚劍鴻在上海市政府工務局任監工,負責監督上海至無錫間的一條公路工程。隨後,褚劍鴻赴西安工作,直到1936年西安事變發生後才結束在西安的工作。此後,褚劍鴻先回到家鄉,後因生計而再赴上海謀職。當時因抗日戰爭爆發,上海局勢混亂,政府機關及上海的部分大學已開始內遷。這些原在上海的大學提報國民政府教育部核准,在上海租界內開設“補習部”。褚劍鴻在上海租界內復旦大學所設“補習部”半工半讀完成法律學業,自復旦大學法律系畢業。[1][2]
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3月,褚劍鴻參加了全國縣司法處審判官的分區考試(共劃為北平、西安、上海等十五個試區),這是褚劍鴻大學畢業後參加的首個國家考試。通過審判官考試後,被分派到江蘇無錫地方法院實習八個月,隨後被分派到江蘇淮安縣司法處擔任主任審判官,檢察官職務則由縣長兼任。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取得法官資格。按照規定,司法官考試及格者,需至國立政治大學接受司法官訓練,但當時恰逢抗戰後百廢待興,通過司法官考試者均直接派任法官。因江蘇淮安地方法院剛剛成立,褚劍鴻便被派任江蘇淮安地方法院推事。[1][2]
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第二次國共內戰國軍潰敗,中華民國政府疏散,褚劍鴻致信汪恩沛,請汪恩沛設法將其調到台灣任職。汪恩沛是褚劍鴻在江蘇無錫地方法院實習時結識,當時汪恩沛任江蘇無錫地方法院院長,後來汪恩沛調任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去信後不久,汪恩沛便報由司法行政部將褚劍鴻調至台灣任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官。當時,台灣法官如褚劍鴻一樣通過司法官考試取得法官資格者很少,多數法官是以符合“邊疆條例”而被派任法官。民國三十九年(1950年)9月,在台南地方法院任職期間,參加司法行政部部長林彬籌辦的“司法人員訓練班”,成為第一屆學員。結業後又奉命留班辦理訓導事務。[1][2]
此後,褚劍鴻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升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代理首席檢察官後,褚劍鴻曾在蔣中正主持的“革命實踐研究院”受訓。民國五十二年(1963年)2月,調任台灣嘉義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任內遵照司法行政部部長鄭彥棻之囑,負責籌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並任首任院長。其後,又受司法行政部部長查良鑒之囑,負責籌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並任首任院長。在籌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的過程中,褚劍鴻獲台灣省議會議長謝東閔(彰化人)幫助。[1][2]
民國六十一年(1972年),褚劍鴻調任院轄市台北地方法院院長。民國五十一年(1962年)1月31日,《少年事件處理法》公布施行。台北地方法院院長褚劍鴻乃於民國六十二年(1973年)6月邀請全國各大學相關科系教授、少年問題專家、實務工作者等八十多人召開“少年問題學術與實務研究座談會”,決議用品學兼優的在校學生參加少年輔導工作,並制定相關規定。由此率先建立了少年輔導工作的有關制度。[1][2]
民國六十七年(1978年)9月,褚劍鴻調任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民國六十八年(1979年)6月,轉任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民國六十九年(1980年)7月1日起,院檢分隸,台灣高等法院院長褚劍鴻與檢方協調完成了此項改革。[1][2]
1953年起,褚劍鴻於中央警官學校兼講刑事訴訟法。1954年,該校將其講義編為《刑事訴訟論》出版。嗣後,兼任台灣省立海洋學院、逢甲工商學院、中國文化大學、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教授,分別講授刑事訴訟法、刑法總則、刑法分則、刑事訴訟實務、民商法等課程。1970年起,應聘為司法官訓練所講座,講授“刑事程式法專題研究”、“檢察案件之處理與書類寫作”兩門課程。他還曾任司法官考試典試委員。[1]
民國七十六年(1987年)5月,褚劍鴻任最高法院院長。任內,民國八十年(1991年)興建完成了最高法院大樓,結束了最高法院遷至台灣後一直沒有院宇的情況。他還主持出版了《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中華民國十六年至七十七年)》,並在《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至七十七年判例要旨審議經過概述》一文中,詳述最高法院判例要旨的審議經過。他在司法界服務時,曾二次榮膺特保績優人員。卸任最高法院院長後,獲聘為總統府國策顧問。[1][2]
著作
《刑法總則論》《刑事訴訟實務》
《刑法分則釋論》
《刑事訴訟法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