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離崗

被離崗

被離崗是指各地黨政機關在追求幹部年輕化、階梯化問題下,片面理解幹部年輕化,實行的“提前離崗退養”政策。這種提前離職和幹部年輕化沒有太大關係,實質是為了騰位置,幹部利益的均分。被離崗會造成公務人員的巨大浪費,製造不公平待遇。

被離崗事件

河北省黃驊市委 河北省黃驊市委

2013年11月15日,河北黃驊市委組織部宣布:全市科級幹部超過53歲,副科級幹部超過52歲的全部提前離崗休養,同時提高三級工資。全市共有62名科級幹部被列入這一名單,其中還包括兩名“正值政法工作黃金年齡的”司法系統幹部。除了個別人被另行安置了崗位,其他五十多人都離開了原工作單位。在他們“離崗”的7年裡,除漲工資外,還享受與在崗者相同的待遇。

相關被離崗的幹部反映,他們是“被提前離崗”,需在“自願報告”上籤字,不簽就是違反組織紀律。提前離崗後,市委給每人提三級工資,大約每月多一百六七十元,並且提工資是有嚴格的程式的;被免去職務又提了三級工資,以此避免大家的不同意。“其實簽不簽字是一樣的。”一位幹部說,2003年行政體制改革時,也有被免去的幹部不願簽字,但後來都已經有人代替了他的位置,最後成了一個笑話。有多名幹部反映,下午開完會,他們回到單位,發現已經有歡送會等著了,單位領導說了幾句“辛苦”、“兢兢業業”、“高風亮節”之類的客氣話,就要求他們將辦公室鑰匙交出來。

從明文規定來看,中央精神是不鼓勵提前離崗的。提前離崗的話給下面的人騰出位置來了,更多的人能享受更高的幹部待遇,這是變相的福利。如果按照正常年齡退的話,會減少很多官員。一方面,該做法將導致許多幹部在編不在崗。有人質疑,在河北省治理“吃空餉”的大背景下,這是在製造新的“吃空餉”。另一方面,這也反映出在幹部年輕化和合理使用各年齡段幹部之間,如何平衡的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在談及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時曾提到,既要掌握一般化原則,又要有解決特殊問題的措施,不搞“一刀切”;在談及黨建工作時提到,要有培養前途的年輕幹部,也要合理使用各年齡段幹部。

提前離崗

政策歷史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機構改革以來,許多縣一級黨委和政府皆遵循一不成文的規則:科級幹部滿53歲則須讓位退居二線,實際上就是回家賦閒,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55歲)時再辦正式退休手續,7年白拿工資占編制不幹活。這就是提前離崗退養。

公務員“提前離崗”是在國家確定的黨政機關機構改革期間的一項特殊人員分流政策。在黨政機關機構改革、精簡人員、“幹部四化”(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和專業化)時常用的做法。提前離崗”既非退休,也非提前退休,這些政策大都是各地黨政命令,沒有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沒有“提前離崗”的相關規定。專家稱,中央精神是不鼓勵提前離崗的。《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了公務員的退休事項和條件,退休年齡為男60歲、女55歲,而並沒有“提前離崗”的說法。而在第十三條公務員享有的權利中明確規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等。

1982年,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實行職務終身制。1982年,中央作出《關於建立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定》,建立了幹部離休退休和退居二線(包括當顧問和安排榮譽職務)的制度。在特定的歷史時期,退居二線是幹部終身制改革中,為老幹部保留的一點特殊待遇。北京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王文章介紹,到1992年,過渡階段就結束了。

相關要求

在全國一些地方,基層法院普遍存在法官提前離職、離崗現象。由於職業的特殊性,50多歲是法官、檢察官的黃金年齡,其理論知識、審判經驗十分豐富。很多法官檢察官離職使得人員缺乏,但案件越來越多,矛盾凸顯。為解決這一問題,2010年5月12日,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於切實解決法官、檢察官提前離崗、離職問題的通知》。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公務員退休年齡的規定,今後對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法官、檢察官不得強制提前離崗退養,也不得簡單地劃分年齡界限使得擔任院級或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法官、檢察官改任非領導職務。

社會聲音

北京大學 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王文章

“提前離崗”,本質上是牟取群體利益。提前離崗的人給下面的人騰出位置來了,更多的人能享受幹部待遇。但老百姓的公共服務卻沒有提高,浪費了納稅人的錢。這對納稅人是不公平的。

除了浪費納稅人的錢,政府機關很多人才,競爭比較激烈,不給他們職位,也是浪費。如今就是矛盾狀態。應該降低幹部的社會地位,鼓勵社會優秀人才向企業學術創新方面發展。

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汪玉凱

一方面要延遲退休,一方面又讓大量的人保留待遇提前離崗“吃空餉”。這個矛盾現象如果沒有制度來解決,時間長了,給國家造成損失更大。一定要規範提前離崗這種不正常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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