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他與犯罪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繫,研究被害人心理具有特殊的意義。1948年,德國學者漢斯·馮·亨梯希發表了《犯罪人及其被害者》一書,開創了被害人心理的研究。在犯罪行為發生前,許多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心理聯繫(直接的、間接的和潛在的)。在遭受犯罪侵害的過程中,被害人會產生各種不同的心理反應和行為表現。在遭受犯罪侵害後,被害人表現出十分複雜的心理。特別是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處於特殊的地位,其心理變化對自己的陳述有很大影響。被害人的證言,對揭露犯罪和查清案情有重要作用,但可能有失實的傾向。被害人由於所遭受的侵害行為及其後果,社會評價的不同,會產生不同的心理反應。此外,由於年齡、性別、文化水平、和原有心理水平的不同,被害人心理也會有個體差異。
受不同類型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其心理狀態和心理感受也有很大差別,例如,強姦犯罪的被害人與盜竊犯罪的被害人在心理感受上有很大不同。同時,即使同一個被害人在其被害時和被害後的心理狀態也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被害人心理是一種極為複雜的現象。對被害人心理的研究是被害人學的重要課題,其研究成果豐富了被害人學的理論體系,對防範和減少犯罪也有重要作用。
具體內容
被害人心理,指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的人格特徵和心理特點。具體內容有:(1 )被害人的人格特徵,如被害人的被害性、被害受容性等;(2)被害人與犯罪人的心理互動,包括犯罪前被害人與犯罪人的心理糾葛,犯罪過程中被害人與犯罪人的心理關係;(3)被害後心理,包括被害人貶值、被害後遺症、非法補償、報警意願等;(4)訴訟中心理,包括訴訟動機、雙重被害心理等。
具體體現三階段
研究被害人心理主要從被害前、被害過程中和被害後三個階段進行研究。
①被害前心理活動。被害人可能完全意識到了即將來臨的危險,心理上產生懼怕、焦慮、緊張等情緒反應,同時積極動員一切力量去應付危險。被害人也可能完全意識不到潛在的危險,他們往往沉浸於自己所從事的活動之中,侵害事件的突然出現使他們驚慌失措,決策水平明顯下降。
②被害過程中心理活動。被害人主要的心理活動是恐懼,這種體驗占據主導地位,影響被害人的所有心理活動及行為,代之而來的是怯懦、被動地接受侵害;或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進行反抗,儘可能地降低受害程度。被害人由於受到侵害也可能產生強烈的憤怒情緒,採取強烈的抵抗措施,使犯罪者的目的不能得逞。
③被害後心理活動。被害者的心理活動與被害程度存在一定的關係,受害越深體驗越深,反之,受害越淺體驗越淺。被害者有強烈的對犯罪分子實施報復的心理,要求賠償或補償的心理,自殺心理或者產生逆變心理。 在被害後,受害者所表現得心理狀態和心理反應有:①強烈要求對犯罪分子實行報復或予以法律制裁。②強烈要求賠償,以補償遭受侵害時所造成的損失。③忍氣吞聲,不敢聲張。④極度羞憤,痛不欲生,甚至含恨自盡。⑤受害後要求非法補償, 自甘墮落,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