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表決權信託憑證是英文VotingTrustCertificate的縮寫,表決權信託憑證是一種可轉讓的憑證,證明股票已存入表決權信託,確認股東已放棄其表決權利。表決權信託是把股份的表決權轉讓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持有該股份並行使其表決權。在表決權信託中,受託人持有的表決權與受益人所享有的股份所有權互相分離。受託表決權具有獨立性,受託人在受託期間行使表決權不受原股東的干預,信託制度給予了受託人極大的權力空間。這使表決權信託成為獲取公司控制權的重要法律手段。這種在美國法上產生的特殊制度,正在被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如日本)和地區(如台灣)認可和引進。表決權信託轉讓證書,實為一有年期限制的信託,其成立旨在集中公司的控制權在少數人手中,稱投票受託人。該等證書以投票方式發給股東,以換取其普通股,具投票權外所有普通股應有的權益。而這些普通股隨後於公司名冊上註冊為信託人。此安排常見於重組受財政困難的公司,以防止干擾公司管理為目的。表決權信託證書的有效期一般為五年,但經雙方同意可以延長。
意義
表決權信託作為信託形式之一種,既具有一般信託的一般特點,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種信託關係的客體是表決權。一般的信託關係的客體均為財產或者財產權。
1、表決權是不同於一般的財產和財產權的,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雙方當事人一方為表決權受託人,另一方為受益所有人,後者應當由享有表決權的股東擔任,不享有表決權的股東則不能成為表決權信託的受益所有人。
2、表決權信託具有不可撤銷性。也就是說,除非全體當事人之間具有合意,一旦成立表決權信託,則不容一方當事人任意撤銷。
3、表決權信託具有期限性。例如在美國,表決權信託的有效期限通常不得超過10年,而對於財產信託則可以有更長的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總之,此信託是圍繞表決權的信託,表決權的特質決定和影響了表決權信託的內容和形式,這是其最根本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