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是指經批准立項的以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為平台,統籌規劃,聚合資金,整村推進,集中連片開展“田水路林村” 綜合整治的項目。
國有農場、農業科研所等單位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可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三條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管理工作按照“市主導、縣實施、鄉配合、村民自願”的原則實施,各級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管理工作,成立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市國土資源、發改、財政、農辦、農業、水利、林業、交通運輸、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保、民政、監察、審計、衛生、文化、教育、電業、廣電、農業綜合開發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市國土資源局,負責下達年度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計畫、項目立項審核、項目設計及預算審查、項目實施統籌協調及綜合驗收評估等行政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立項申報、制定規劃、資金統籌、項目實施、項目初驗以及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和矛盾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基本情況調查、宣傳和民眾工作、集體經濟組織利益調整和項目實施的相關工作等。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選址、項目規劃編制的組織協調、立項、項目區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掛鈎周轉指標和新增耕地面積的確認,以及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設計及預算的審查、資金的落實、工程施工的行業管理、驗收等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編制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的產業發展規劃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指導縣級財政及相關部門做好資金統籌,及時撥付項目資金,監管項目資金使用等工作。
市農業局負責項目區耕地質量管理、農業產業化、土壤改良、監管項目建設單位耕作層再利用與標準農田建設、農業產業化定位等工作。
市水利局負責項目區的農田水利建設、農村安全飲水工程等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統籌森林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評估及流轉、林業重點工程的規劃與指導及項目區的綠化指導等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統籌項目區農村公路、橋樑工程、港口碼頭建設等工作。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本級、指導縣級規劃部門做好村級土地綜合整治專項規劃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村容整治,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垃圾、污水處理等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項目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管等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涉及的行政村區劃調整,統籌農村敬老院建設等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對各級各部門履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職責的監督。
市審計局負責項目資金的審計監督。
市農辦負責對市農經處和市能源辦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沼氣、太陽能利用與建設等工作。
市農業綜合開發辦負責中低產田改造、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等工作。
市電力、文化、教育、衛生、廣電及相關涉農部門負責本部門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
第二章 年度計畫、項目選址、規劃、建庫、立項
第六條 計畫下達。市國土資源局根據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目標,在每年3月底以前下達全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年度計畫。
第七條 項目選址。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項目年度計畫,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項目踏勘初選、編制項目建議書,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選址。市國土資源局會同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組織項目選址踏勘,對項目進行認真篩選,建立項目庫,擬定申報項目。
項目選址符合以下條件的優先安排:
1、省、市新農村建設示範點;
2、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潛力;
3、已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或未實施但符合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申報條件;
4、經濟條件較好,經濟社會發展有明顯特色;
5、水利資源條件較好的;
6、農村二輪土地承包確權、頒證、登記工作已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已規範流轉或正在流轉;
7、農民自覺、自願,積極性高。
第八條 規劃編制。項目擬定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及時組織制定村級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專項規劃。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規劃編制由國土資源部門統籌協調,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整合土地整理、村莊建設、交通、水利等規劃。
土地綜合整治專項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主要內容包括:
1、產業發展規劃。結合縣、鄉鎮兩級農業產業規劃,合理確定項目區農業觀光、休閒度假、農產品生產基地、農產品加工基地等農業產業布局,編制項目區“產業發展規劃圖”;
2、水利工程規劃。結合《縣級農田水利建設綜合規劃》,通過對項目區的水資源平衡分析確定項目區農田水利工程,明確工程內容,編制項目區“水利工程規劃圖”;
3、道路交通規劃。結合縣、鄉鎮兩級道路交通規劃,合理確定項目區涉及的通村、通組道路建設工程和田間道路建設工程布局,明確工程內容,編制項目區“道路交通規劃圖”;
4、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結合縣、鄉鎮兩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合理確定項目區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布局,明確工程內容,編制項目區“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圖”;
5、農村居民點建設規劃。結合市本級及縣、鄉鎮兩級農村居民點建設規劃(如中心村建設),合理確定項目區涉及的農村居民點建設工程布局,明確工程內容。根據項目區空心村、田間零星居民點分布情況,合理確定項目可拆遷房屋位置、戶數、棟數、房屋結構、建築面積,落實安置區域,明確盤活農村建設用地指標。根據農村居民點建設工程建設方案和盤活農村建設用地方案編制項目區“農村居民點建設規劃圖”;
6、公益設施建設規劃。結合縣級新農村建設要求,合理確定項目區方便民眾生產生活需要的飲水、公共衛生、停車場等農村公益設施建設工程布局,明確工程內容,編制項目區“公益設施建設規劃圖”;
7、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和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其他子規劃,合理確定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投資範圍和工程布局,明確工程內容,編制項目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圖”。
第九條 立項批覆。規劃編制完成後,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辦公室申請項目立項,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市發改、財政、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等相關部門進行立項會審,通過會審的項目,由領導小組批准立項。項目批准立項時,項目批覆應明確項目類別、初步規模、預期資金、責任單位等有關內容和事項。
項目申報應提供以下材料:
1、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村民委員會項目申報檔案(資料);
2、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規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縣市區有關部門意見,徵求村組、民眾意見情況說明,項目選址踏勘報告;
4、其它有關材料。
第三章 項目設計和預算編制及審查
第十條 項目立項後,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項目類別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依據項目立項批覆和有關技術規範編制項目設計和預算。
設計方案形成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在項目區進行公告,徵求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村民代表的意見。
設計方案確定後,設計單位應當根據項目設計,按照預算定額標準和有關規定編制項目預算。
第十一條 項目設計和預算編制完成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按有關規範對項目設計和預算方案進行初審。項目初審後,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對項目的設計和預算方案進行審查,出具項目設計和預算審查意見。通過評審的項目,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能和許可權下達項目建設任務和預算。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下達的項目建設任務和預算,統籌安排項目實施,並督促落實,全程監管。
第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渠道不亂、單項實施、單項驗收、各計其功”的原則,依法做好項目招投標工作,按各自行業標準組織項目實施,周密制定項目實施計畫,加強對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設計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建立質量責任制。對因違反項目設計、施工契約,延誤農時或造成其它損失的,依法負責賠償。
第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項目設計、有關技術標準和相關契約進行工程監理,對工程質量和進度進行控制。
第十六條 項目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要積極支持配合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各施工單位開展工作,營造良好的施工環境。
第五章 項目權屬管理
第十七條 實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其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項目土地權屬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平、公開的原則,確保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條 項目立項和設計階段,應明確土地權屬和土地利用現狀,有權屬爭議且暫不能調處的土地不應納入項目區範圍。需要調整土地權屬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徵求有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村民意見,編制土地權屬調整方案,經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相關部門同意後,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批准後,應按規定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公告。項目批准立項後,不作權屬調整和土地利用現狀變更。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權屬,及時移交土地和有關設施,明確管護責任,落實耕種,做好變更調查和登記發證工作。
第六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資金從以下渠道籌集:
(一)土地整治專項資金(含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和土地復墾費等);
(二)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三)涉農資金(含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小型農田水利資金、退耕還林資金、中低產田改造資金、以工代賑和農業扶貧資金等);
(四)建設用地指標置換及新增耕地指標轉讓費用;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一條 資金使用。嚴格按照總體預算和部門預算使用各類資金,預算一經批准,不得隨意更改。用於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項目資金,實行項目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結餘資金滾動用於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及相關支出。
第二十二條 資金管理。撥付至縣級財政部門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財政部門統一管理,並設立市、縣兩級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資金專戶;撥付至縣級相關部門的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資金由市直對口部門統籌安排,縣級相關部門按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三條 單項項目工程完工後,市直相關主管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各自行業標準和規定及時對本部門實施的項目進行驗收。
第二十四條 各縣級人民政府待項目整體竣工且各部門完成項目單項驗收後,應當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及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代表以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項目進行綜合初驗,初驗合格的項目,出具初驗評估報告,並向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項目綜合驗收。
第二十五條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縣級人民政府提交的項目綜合驗收申請後,組織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及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綜合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市領導小組責令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