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衡陽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陽市市直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衡發[2001]14號)和《關於市直黨政機關機構設定的通知》(衡發[2001]15號)精神,設定。衡陽市城市規劃局是負責衡陽全市城市規划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調整
將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工程測量和參與城市勘測的統一管理(《湖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第6條 、城市規劃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管理以及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開發區、村莊、集鎮等的規劃編制和審批、管理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1、32條),劃入市城市規劃局。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市城市規劃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市規劃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我市城市規劃的有關地方性政策及規章制度;
(二)負責市域內城鎮體系規劃、市本級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報批及實施管理工作;
(三)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及方案評審和專家論證工作,參與建設項目工程的初步設計方案的審查;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工作,核發選址意見書,參與可行性研究和設計任務書的報批工作;
(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道路、管線等市政工程設施以及防災、園林綠化、戶外廣告的規劃、審批和管理,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市場以及城市勘察、工程測量管理工作;
(八) 負責各項建設項目批後跟蹤管理,查處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違法違章建設行為,參與查處違反城市規劃占用土地行為,受理屬本局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
(九)負責全市城市規劃隊伍的業務培訓和城市規劃科技管理工作;
(十)參與指導縣(市)區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實施,指導縣城、建制鎮的規劃及執法工作;
(十一)參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
(十二)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規劃局內設7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負責政務工作情況的綜合、協調;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信息、保密、督查、信訪工作和機關行政事務、考勤登記、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局系統的治安保衛、綜合治理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編輯局內部刊物和規劃史志、年鑑工作;負責起草、核印文稿;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和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工作;負責局系統政治思想、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系統內幹部任前考察、年度考核工作;負責規劃系統人員業務培訓工作;負責規劃科技管理工作。
(三)審計財務科負責制訂局機關的財務計畫;負責局財務收支管理;指導規劃系統財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有關稅費的收取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規劃系統經費開支實施監督。
(四)用地規劃科負責市本級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劃的覆核,參與查處違法違章占地行為;參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的評審工作。
(五)工程規劃科負責市本級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工程規劃管理以及道路、管線等市政工程設施和防災、園林綠化、戶外廣告的規劃審批;負責改變建築工程使用性質的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協助查處違法違章建設行為;參與建築設計方案的評審工作。
(六)規劃設計科負責組織城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評審、報批工作;負責承辦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評審和審批工作;指導縣(市)區縣城、建制鎮規劃工作;負責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工作。
(七)法規科負責有關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工作,監督其執行情況;受理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控告;負責規劃違法違章案件的處理;負責本局行政訴訟案件應訴,受理屬本局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組織建設工程的放線、驗線,參與竣工驗收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衡陽市城市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
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
五、其他事項
設立雁峰、石鼓、蒸湘、珠暉規劃辦公室,為市城市規劃局的派出機構,副科級,每個城區規劃辦公室定事業編制5名。主要職責是:負責各自轄區內工程建設用地規劃批後跟蹤管理和規划行政執法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