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冀辦字?2015?15號),設立衡水市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掛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衡水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衡水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牛澤彬為衡水市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職責調整

(一)強化突出食品藥品安全執法監管職責和能力建設、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職責;組織社會各方共同參與食品藥品安全治理,加強食品藥品安全教育,推動市場誠信體系制度建設。

(二)將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將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的職責劃入市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取消和增加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及市政府要求需要由市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取消、承接或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要求,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嚴格落實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監管清單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二)依法負責全市食品和市場的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和技術監督;貫徹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酒類、調味品,下同)、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參與起草相關地方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藥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縣(市、區)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承擔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委託,督促檢查市級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

(四)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駐轄區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負責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業務信息庫建設。

(五)承擔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行政許可類事項的辦理和服務工作。

(六)負責依法規範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依法承擔市場和網路商品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七)負責處理與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相關的舉報投訴;依法查處侵害消費者利益的違法行為;建立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

(八)依法監督管理經紀機構、經紀人和經紀活動;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行為;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人員和直銷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授權依法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經濟違法行為。

(九)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負責商標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負責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培育推薦保護工作,負責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保護;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有關監測,依法查處廣告違法行為。

(十)負責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組織開展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信用信息公示,並對公示信息實施監督管理,推進誠信體系建設。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

(十一)承擔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建立完善全市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畫、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

(十二)組織指導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管理,監督實施產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以及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工作;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十三)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依法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十四)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處理落實情況。

(十五)負責建立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十六)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和工商行政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培訓。

(十七)負責制定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十八)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十九)組織指導消費者協會、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民用品維修行業協會、商標協會、廣告協會等有關社團的工作。

(二十)承辦市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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