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院

衡平法院又稱“大法官法院”。英國15世紀正式確立的與普通法法院平行的法院。隨衡平法的出現而逐漸形成。由大法官根據“公平正義”原則,審理不屬普通法訴訟形式範圍的民事案件,用以彌補普通法的不足。其訴訟程式較普通法院簡便。

根據1873年和1875年先後頒布的法院組織法,衡平法院與普通法院合併,其職權由高等法院下設的大法官法庭行使,負責審理有關房地產、委託、遺囑、合夥和破產等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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