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分類號】 2360089002
【標題】 衛生部關於省級婦幼保健院辦院方向的若干意見
【時效性】 有效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婦幼類
【文號】
【名稱】 衛生部關於省級婦幼保健院辦院方向的若干意見
婦幼衛生工作是我國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2000年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戰略目標、落實計畫生育基本國策、開展優生優育工作中擔負著日益繁重的任務。省級婦幼保健機構作為全省婦幼衛生工作的業務指導中心,在推動我國婦幼衛生事業的發展中至關重要。針對當前省級婦幼保健機構尚不健全、辦院方向不夠明確,保健力量薄弱、隸屬關係不一等問題,為加強治理整頓、把握辦院方 向、強化保健職能、明確工作範圍、理順隸屬關係,現對省級婦幼保健院的辦院方向提出以下幾點意見,請各地認真遵照執行。
名稱
省級婦幼保健機構,一律稱為“××省(市、自治區)婦幼保健院”。
級別與管理
省級婦幼保健院的級別與同級醫療、防疫機構相同(即省人民醫院、省防疫站為正處級的,省婦幼保健院也為正處級;省人民醫院、省防疫站為副廳級的,省婦幼保健院也為副廳級)。省級婦幼保健院為事業單位,直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領導,由婦幼處管理。
辦院方針
以《婦幼衛生工作條例》(衛生部〔86〕衛婦字5號)檔案為辦院依據,堅持以保健為中心,指導基層為重點,保健與臨床相結合的辦院方針。
職能與範圍
(一)保健工作
1.掌握本省孕產婦死亡率、嬰兒死亡率等變化情況,針對主要死因提出干預策略,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干預規劃並參與實施;
2.掌握本省影響兒童生長發育、影響兒童與婦女身體與心理健康的主要生物、社會、環境與心理因素,針對這些主要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規劃並參與實施;
3.為地(市)級婦幼保健機構提供技術指導與技術支持;
4.負責全省婦幼衛生業務工作的質量監測和質量審評,並定期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報告;
5.協助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婦產醫院、兒童醫院和綜合醫院中的婦幼保健業務;
6.開展婦女保健、兒童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優生保健和婦女、兒童常見病防治工作。
(二)臨床工作
1.接受下級婦幼保健機構的轉診;
2.處理婦女、兒童高危病例;
3.開展與婦女、兒童保健目標一致的其它臨床服務;
4.提供與婦女、兒童保健密切有關的檢測技術。
(三)培訓工作
1.根據本省婦幼保健專業技術人員配置情況,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人力發展規劃與在職培訓計畫;
2.接受縣和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進修、培訓和婦幼衛生專業學生實習;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婦幼保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業務考核。
(四)健康教育
1.根據婦女、兒童保健目標,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健康教育計畫,指導下級婦幼保健機構的健康教育活動;
2.提供健康教育材料;
3.開展民眾性的健康教育。
(五)婦幼衛生信息工作
1.根據衛生部提出的信息指標,收集、整理、分析、儲存全省婦幼保健信息資料;
2.將經過整理分析的信息資料,按規定時間上報省和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同時反饋給地(市)級婦幼保健機構;
3.指導下級婦幼保健機構的信息工作,抽查、核實信息資料。
(六)科研工作
1.針對影響婦女、兒童身體和心理健康的主要問題,開展套用性科研活動;
2.推廣婦女保健、兒童保健、計畫生育服務和優生優育適宜技術;
3.承擔國家或省下達的科研任務;
4.指導地、市、縣級婦幼保健機構的科研活動並提供技術支持。
內設機構
省級婦幼保健院實行院、部(副處級)兩級行政管理體制。院內設保健部和臨床部。各部依據所擔負的職能與工作範圍,設定相應的業務科(室)。科(室)設定應體現保健為主,面向群體、面向基層和精簡高效的原則,由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審查批准,並報衛生部婦幼衛生司備案。
六、編制標準
(一)按照衛生部、勞動人事部(86)衛婦字第2號檔案頒發的《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編制標準(試行)》執行。
(二)“八?五”期間按照二類編制標準,省級婦幼保健院保健部應為80?120人,最低不得少於80人,其中衛生技術人員應占75?80%;臨床部人員按設立的床位數,依1∶1.7增加編制,增加的編制中衛生技術人員亦應占75?80%。
(三)臨床部設定床位數,應根據實際需要和地方政府“區域衛生規劃”的原則確定。一般應設50?200張病床。
人員輪換制度
省級婦幼保健院中的住院醫師在保健部和臨床部之間定期輪換,一般每年輪換一次,特殊情況下在同一部門不得超過兩年。臨床部主治醫師在晉升副主任醫師之前,必須在保健部工作一年;保健部主治醫師在晉升副主任醫師之前,必須在臨床部工作一年。
裝備標準
省級婦幼保健院裝備標準,根據衛生部(88)衛婦字第3號頒發的《婦幼保健機構各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職責》等3個檔案的通知精神,按《婦幼保健機構儀器設備標準》中“省、市級婦幼保健單位儀器設備標準”執行。
預算管理形式
省級婦幼保健院實行全額預算管理形式。
考核指標
衛生部婦幼司將依據省級婦幼保健院的職能要求和工作範圍、本文所列各項要求及國務院與有關部委的檔案精神,另行制定省級婦幼保健院的分類考核指標。關於婦幼保健機構的分級管理標準由衛生部另行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在現有基礎上,對省級婦幼保健機構進行治理整頓,逐步充實完善,提出經過論證的調整計畫,並將任務具體落實為年度計畫,以保證在“八?五”期末完成調整任務,建設成與其基本職能、當地婦女、兒童保健需求以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省級婦幼保健院。
尚未建立省級婦幼保健院的省(市),可按(86)衛婦字第2號《關於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編制標準(試行)的通知》、(86)衛婦字第5號《婦幼衛生工作條例的通知》及本《意見》精神,力爭“八?五”期間納入地方發展規劃,完成組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