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辦醫政發〔2010〕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允許報名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一)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招生計畫入學的;
(二)戶籍和畢業學校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二、鑒於新修訂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已取消衛生保健專業,自2010年起(含當年)違反規定招收的衛生保健專業學生不得報名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三、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考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後,只能到村衛生室和邊遠貧困地區鄉鎮衛生院執業。申請到其他醫療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四、設定農村醫學專業的中等職業學校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訂本轄區內邊遠貧困地區鄉鎮衛生院的名單,並於2010年12月31日前報我部備案。我部將套用醫師執業註冊管理信息系統對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的執業地點進行管理。各地應當統籌規劃,根據當地基層衛生人才培養需求,加強對農村醫學專業的管理工作。
五、設定農村醫學專業的中等職業學校在招生時,應當明確向報考學生告知該專業的培養目標和執業的醫療機構範圍。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