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標準

術語標準

以各種專用術語為對象所制定的標準,稱為術語標準。術語標準中一般規定術語、定義(或解釋性說明)和對應的外文名稱。

編寫要求

1、術語標準的編寫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並符合國家在語言文字方面的規定。

2、術語標準的編寫應符合GB/T 10112-1999、GB/T 16785-1997、GJB0.1-2001和GB/T 1.1-2000的有關規定。向國際標準化組織提出中國的術語作為國際標準草案或將中國的術語標準譯成英語、法語和俄語版本時,還應符合國際標準的有關規定。

3、術語標準的編寫應貫徹協調一致的原則。應與已發布的國家標準、國家軍用標準協調,與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術語相協調,與相應國際標準的概念體系和概念的定義儘可能一致;相同概念的定義和所用術語應一致。

4、文字表述、符號使用應符合所用語種的習慣和規範。

5、漢語術語標準中應列入英語對應詞,必要時可列入法語、俄語和其他語種的對應詞;少數民族語術語標準應列入漢語和英語的對應詞,如果需要,也可列入其他語種的對應詞。採用外語對應詞的依據和首選順序是:

直接採用ISO或IEC等國際標準中的外語術語; 參考採用國際上公認的權威出版物,如ISO、IEC文獻,或有影響的協會、學會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辭書、手冊等中的外語術語。 [編輯]

解析

1、制定術語標準的目的是術語的標準化。運用標準化的手段,通過對概念的嚴格定義,選擇或確立最恰當的術語,減少多義和同義現象,以避免信息交流過程中的歧義和誤解。

2、術語標準側重於研究術語的“所指”,即術語所指稱的概念,概念的特徵、概念間的關係、概念的描述(定義)、概念體系、概念的訂名等,其標準化的對象是概念。

3、術語標準的中心是概念的定義,使用概念的定義明確其內含和外延,確立或選擇術語時應儘可能避免同義和多義現象。確立術語的一般程式是:事物(通過分析其本質特徵)→概念(通過明確其內涵與外延及與其他相關概念的關係,利用已熟知或已定義概念描述該概念)→定義(通過研究定義,確立或選擇最恰當的術語)→術語。術語標準一般是按系統編排的。

4、術語標準和其他國家標準一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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