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水產苗種生產經營許可證許可依據
《漁業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水產苗種的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條件
1、有固定的生產場地,水源充足,水質符合漁業用水標準;符合省以上漁業主管部門的苗種生產場規劃、布局;2、具有一定規模, 生產條件和設施符合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
3、用於繁殖的親本來源於原、良種場,質量符合種質標準,當家品種2-3個;
4、有與水產苗種生產和質量檢驗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中級以上技術人員3個以上;
5、三室健全(化驗、檔案、產品檢測室);
6、完善的企業管理制度、財務制度。
需提交的資料
1、申請書;2、資格驗收申請表;
3、現狀圖、規劃圖;
4、技術及獲獎情況;
5、職工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