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立主義

行政學者普遍認為,行政中立泛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必須嚴守的一種立場或原則。 行政中立主義:指的是行政要秉持中立原則,不可有所偏袒或偏惡。 誠如前述,行政中立一詞的定義相當分歧。

名詞含義

行政中立(civil service neutrality)一詞,迄今未有明確的定義。行政學者普遍認為,行政中立泛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必須嚴守的一種立場或原則。
行政中立主義:指的是行政要秉持中立原則,不可有所偏袒或偏惡。雖然學者專家看法不盡一致,不過大體上是指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涉入政黨活動,以同一標準服務社會大眾,不因政黨屬性或個人價值等因素,而改變其態度與作法。規範對象為行政人員、行政事務、行政資源及行政場所。易言之,行政中立雖以公務人員為主,不過在牽涉行政職權及行政資源的分配使用時,也包括民選首長、政務人員、民意代表、甚或一般社會大眾在內。只是,公務人員固有遵守行政中立規範的絕對義務,不過任何人也都應養成尊重行政中立精神的基本認知。

英文翻譯

行政中立主義:Administrative neutral socialist

主要目的

行政中立主義的目的在於落實民主政治,促進良性政黨競爭,保障公務人員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其目的是確保:
一、依法行政
法治國家之重要精神為一切行政必須依據法律而行使,沒有法律之依據,政府即不得對人民有任何作為,亦不得濫發命令或處分。因此,公務人員對公務之處理,便應以法規為依據。而執政黨如欲推行黨的政 策亦應透過政黨政治常軌,將其政策轉化為法制後方據以執行,不得逕令公務人員予以作為。依法行政乃是法治國家公務人員行使行政行為之首要遵循原則,其具體內容應包含(1)法律優位原則;(2)法律保留原則。
二、執法公正
政府既然依人民意志所託付而組成,則公務人員在處理公務上,便應稟持超然客觀、公正立場,依同一標準,一視同仁,無所偏愛或偏惡。公平對待任何個人、 團體或黨派。《行政程式法》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由於憲法揭示人民無分種族、性別、階級、黨派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因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除須注重公共利益之維護外,更應以公正與公平之態度去履行職責。‍‍

主要涵蓋方面

1. 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應盡忠職守推動由政府所制定的政策,造福社會大眾。
2. 公務人員在處理公務上立場應超然、客觀、公正,一視同仁,無所偏袒。
3. 公務人員在執法或執行政務人員的政策上,應採取相同標準,公平對待任何個人、團體或黨派,既不徇私,也無畸重畸輕之別。
4. 公務人員在日常活動中不介入地方派系或政治紛爭,只盡心盡力為國為民服務,及本其所具有的專業知識、技能與經驗,於政務主管擬定政策時,提出有關信息協助政務主管決策;並就主管的業務,隨時注意民意動向,而作適時適當的回響。綜合言之,行政中立乃指公務人員對處理公務保持中立、客觀及公平的立場,以國家、人民的整體或多數利益為考慮;並非指其不可涉入政治事務,惟絕對不可涉入政爭(陳德禹,民國八十二年,頁三0四~三四一)。

其他相關

此外,各國有其特殊背景國情,對於「行政中立」的制度與作法,差異頗大。綜合來看,行政中立可從三個方面予以考慮:1.政治活動的中立,應依法令規範,英國、美國、日本三國作法值得借鏡,法國、德國之高級文官則比較政治化;2.摒棄利益團體的影響,有賴建立申訴制度,以防政治迫害;3.排除會破壞功績制度的個人價值觀念,可自教育民主化著手。
誠如前述,行政中立一詞的定義相當分歧。關於這方面的探討,肇始於十九世紀末與二十世紀初,美國行政學者(W. Wilson)的「政治行政分離論」。1970年代,後行為主義興起,行政學者了解實證論所主張之「價值中立」(value neutrality)實為一種「價值走私」(value smuggling);實證論者強將「行政」界定為與價值規範無關的「技術」(technique),亦屬荒謬。因此,行政人員無法完全擺脫政治之干擾,已為不爭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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