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縣國土資源局

融安縣國土資源局成立於2001年,由原縣土地管理局和原縣地質礦產局合併組建而成,內設10個職能股室、4個二層事業單位,轄12個鄉(鎮)國土所。機關內設辦公室(紀檢監察室)、執法監察股、土地利用股、規劃與耕地保護股、地籍與測繪管理股、礦產資源管理股、地質環境股、財務股、政策法規與信訪股、行政審批股10個股室。二層事業單位有4個, 其中國土資源執法大隊 、土地整理中心、地質環境監測站、測繪所。全縣共有12個鄉(鎮)國土所,為國土局的派出機構。

機構簡介

融安縣國土資源局是由原融安縣土地管理局和融安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合併組建成的一個新局,現承擔著全縣土地、礦產、測繪等三大行政管理職能。

內設有辦公室、規劃與耕保、地籍與測繪、監察、利用、礦產管理、地質環境等10個職能股室;設有長安、浮石、大良、潭頭、泗頂、橋板、沙子、大將、雅瑤、板欖、東起、大坡等鄉鎮國土所共12個派出機構。設有土地整理與交易儲備中心、國土資源執法大隊、征地辦、測繪所(自收自支)等四個二層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綜合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縣礦產資源規劃等專項規劃,進行建設用地預審;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組織我縣礦產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

(三)依法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和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負責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權屬糾紛;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測繪違法案件。

(四)嚴格保護耕地,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耕地保護政策和土地開發整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主管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占補平衡。

(五)負責對全縣征地拆遷事務性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審核、匯總上報的征地報批材料;承辦由融安縣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六)管理土地市場,組織制定和實施土地供應年度計畫,負責全縣土地的劃撥、出讓及批後監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規範土地市場;對土地市場地價進行監測,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指導和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全縣基準地價的評估,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土地估價行業管理,備案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

(七)負責全縣地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地籍管理工作規劃;承辦由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國有和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發證的審核工作;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工作,建立健全與更新土地統計台賬及簿冊;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的權屬管理。

(八)負責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地籍測繪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與實施;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測繪成果和地籍測繪工作,監督測繪成果質量;依法監督管理測繪市場,監督全縣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負責組織縣轄區內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負責縣級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及複製、轉讓或轉借審批。

(九)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及礦業權市場,主管全縣採礦權出讓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的徵收使用;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與治理管理。依法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預報預警,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

(十一)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對國土資源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局機關和二層單位的人事教育等工作,主管國土資源管理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利用工作,組織全縣國土資源幹部培訓。

(十三)負責縣級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管理、提供、使用及複製、轉讓或轉借審批。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紀檢監察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對外協調、重要會議組織、信息、統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工作;負責組織重要綜合性文稿起草;負責公文收發、傳閱、復轉、整理、歸檔,外發公文核稿、列印及密級公文管理、清退等工作;負責局公章管理;負責全局會務、接待、車輛管理、基建維修、安全保衛、機關事務等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全局機構編制、人事、工資、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全局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負責本局紀檢監察和計畫生育工作,並依照管理許可權查處違紀案件;負責本局黨群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的日常工作和局黨組、紀檢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執法監察股

負責組織開展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查處或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全縣範圍內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測繪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土地徵收、徵用、農地轉用、土地資產處置、建設用地供應,土地、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土地、礦產的登記發證,土地、礦產資源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組織協調全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土地利用股

執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組織制訂和實施土地供應年度計畫,負責我縣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轉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及政府收購土地等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臨時用地審批;負責改變土地用途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鄉(鎮)、村建設用地管理和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流轉管理;對土地市場地價進行監測,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建立和管理;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土地估價行業管理,以及土地估價報告的備案工作;負責土地資產、土地交易市場、土地市場動態監測體系的管理;負責土地供應的綜合統計;監督、檢查和指導局派出機構、國土所及縣轄鄉鎮的土地利用工作。

(四)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組織實施全縣和重點鄉(鎮)國土綜合整治政策措施,編制和實施全縣性及區域性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編制地質環境規劃、地質勘查、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負責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計畫的編制和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執行國家有關耕地保護政策法規,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草擬有關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組織實旋農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負責農地轉用、徵用土地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審查報批和驗收。

(五)地籍與測繪管理股

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地籍管理工作規劃,制訂、實施地籍管理規範化措施及地籍管理技術規程;負責全縣土地的確權、登記、發證;負責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審批、抵押等變更登記工作;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負責組織年度土地統計,更新土地統計台賬及簿冊;負責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和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工作,組織土地利用遙感監測,組織編制、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畫;負責管理全縣基礎測繪成果,監督測繪成果和保密工作,審批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依法監督管理測繪市場,監督全縣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負責組織本縣轄區內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和指導局派出機構的地籍與測繪管理工作;做好資質證書、測繪作業證書審核報批及其它工作。負責縣級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及複製、轉讓或轉借審批工作。

(六)礦產資源管理股

負責組織編制、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礦產資源勘查規劃;負責縣級國土資源發證權採礦權出讓、審批、登記發證及採礦權監督管理,核發礦產資源開採許可證;負責出具探礦權新立、變更、轉讓的調查意見工作;負責礦業權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縣礦產開發年度檢查,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調查統計;負責探礦權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探礦權年檢;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統計,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評審備案,審查建設工程項目壓覆重要礦床事宜;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的徵收;監督、檢查和指導縣轄鄉鎮地質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七)地質環境股

負責組織編制、實施地質環境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預警預報,組織協調、指導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地質環境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負責地質遺蹟保護、岩溶洞穴、鐘乳石資源,礦泉水、地下水及地熱資源管理,負責指導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

(八)財務股

參與管理土地、礦產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承擔全局財務審核、督查和指導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出讓金)、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的徵收入庫管理工作;負責全局醫療、養老、工資發放、固定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本局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九)政策法規與信訪股

承擔與國土資源有關的綜合性政策、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調研和提出國土資源管理綜合性政策建議;負責組織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本局業務工作的新聞宣傳工作;負責辦理有關信訪、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參與本局重大行政行為的會審;負責調處全縣國土資源權屬糾紛工作;調處礦業權(採礦權、探礦權)權屬糾紛;負責組織全縣國土資源管理業務培訓教育工作

(十)行政審批股

負責與縣政務服務中心的協調聯繫,接受縣政務服務中心的指導。牽頭負責本局行政審批事項工作,統一受理行政審批申請,統一送達行政審批決定,根據本局的具體授權辦理審批事項的受理、收件、審核、制證、發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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