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蚌埠市環境保護局是蚌埠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主管全市環境保護工作。設有辦公室、污染控制科、監督管理(自然生態)科、宣傳教育(法規)科、機關黨委等5個科室,和6個區級環保分局,下設蚌埠市環境監察支隊、蚌埠市環境監測站、蚌埠市環境科學研究所、蚌埠市環境信息中心4個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標準;制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負責對全市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和監督全市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貫徹實施;監督管理全市自然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工作;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工作;負責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組織協調環境保護資金引進和項目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科學和環境法律知識;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近年來,市環保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服務經濟建設,推進蚌埠“跨越發展,爭先崛起”這箇中心,銳意進取,開拓創新,大力推進污染減排,突出抓好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各項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將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承擔的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劃給市環境保護局。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的職責。
(四)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及輻射管理工作職責。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落實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淮河流域蚌埠段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劃。(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區、縣政府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省和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方案並監督實施;督查、督辦、核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參與市財政性資金投入環保的安排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和市級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承擔開發建設區域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有關審查審批工作。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油煙、粉塵、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和執法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山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承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管理相關工作。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參與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市內履約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協助管理市轄縣環境保護部門領導班子。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潘明生 局長主持市環保局全面工作。
負責組織人事、規劃及財務等方面工作。
陳克亞 副局長
負責污染防治、總量控制、效能建設、
目標管理工作和計生、綜治、愛國衛生、安全生產、政務信息、文秘檔案、保密等工作。
分管辦公室、污染和總量控制科、行政審批科,協助局長分管規劃、財務等方面工作。
陳運 副局長
負責環境監察、環境法制、環境信訪、環境應急、環境信息化、城市創建等工作。
分管項目監督管理科、環境監察支隊、環境信息中心,龍子湖區分局、禹會區分局、蚌山區分局、淮上區分局、經開區分局。
胡根生 組長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環保系統黨的建設工作。
分管監察室、機關黨委,協助局長分管組織人事工作。
陳業雲 調研員
負責宗教、雙擁、黨建、幫扶、幹部下派等聯絡工作。
楊建設 調研員
負責環境學會、危廢(醫廢)集中處置、清潔生產等工作。
分管環科所、康城醫廢集中處置中心。
孔德強 副調研員
負責環境宣傳教育、普法、精神文明創建、文明行業創建等工作。
分管宣教科,協助局長組織中心組學習。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人事科)
協助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文秘、保密、檔案、信訪、效能建設、政務信息等工作;監督管理機關與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工作;管理環境保護基本建設投資和環境保護污染治理投資計畫與市級排污費使用計畫;監督檢查環境保護基本建設與環境保護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審查組織編制全市環境狀況公報;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辦協助管理縣、區環保部門領導班子的有關工作。
(二)污染和總量控制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負責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噪聲、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政策和規定;組織實施按照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和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行政處罰;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有毒化學品進口登記、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和實施淮河流域蚌埠段、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承辦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協調、處理工作;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的組織工作;組織發布重點縣區環境質量狀況;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組織協調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引進,負責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工作,組織環境科技成果申報和推廣工作;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排污許可證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提出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項目監督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開發建設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審查;審核城市和鄉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根據環境保護功能區劃,結合國家和地方標準,審定建設項目排放標準;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人員職業資格;負責全市環境保護領域的對外合作,組織協調國家和省政府批准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市內履約活動;承辦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環境保護外資項目的引進。
(四)自然生態保護和輻射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自然生態保護的政策和規定,組織編制、實施全市自然保護區規劃和建設規範;擬訂並組織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環境綜合整治,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管理鄉鎮企業環境保護;提出新建省級自然保護區建議和新建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監督管理省和市級自然保護區;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等有關管理工作;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相關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
(五)宣傳教育科(政策法規科)
宣傳環境保護基本國策,環保法律、法規,普及環境科學知識,開展環境文化建設;貫徹落實《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計畫,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指導縣級環境宣教部門開展工作;組織“六五”世界環境日等重大的環境宣傳教育活動;歸口管理環境新聞報導工作,組織新聞記者(單位)開展環境宣傳和輿論監督活動;協助教育等部門開展環境教育,負責環境保護社會類獎項和全市環保先進企業的評選及各類國家和省環境獎項申報推薦工作;研究擬訂環境保護地方性規章;根據市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監督工作。
(六)行政審批科
負責實施全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建設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核發,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處置、經營許可,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固體廢物轉移許可,污染限期治理驗收,向大氣排放轉爐氣等可燃氣體審批,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者閒置審批等方面行政審批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二)噪聲的監督管理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企業噪聲、社會生活噪聲負責監督管理,市公安局對交通噪聲負責監督管理。
(三)污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各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及污水處理廠的設施運行情況負責監督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污水處理廠的進水水質和進水負荷負責監督管理。
上述工作,市環境保護局與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