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現金池的套用方案
在借鑑國外先進的現金管理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國內的法律法規和金融制度,提出“以銀企直聯繫統為技術支撐的集團賬戶管理模式”,具體方案設計如下:
(一)技術支撐系統———銀企直聯繫統
所謂“銀企直聯繫統”,就是集團內部資金管理系統與商業銀行的網銀系統之間的數據接口平台。通過“銀企直聯繫統”,可以實現集團對成員公司的銀行賬戶管理、賬戶間甚至跨行資金調撥、資金自動歸集、成員公司授信、信息查詢及報表生成等管理目標。與傳統的網銀系統需由不同銀行提供不同的系統界面、操作口令與密鑰所不同的是,“銀企直聯繫統”具有良好的通用性和擴展性,是集數家銀行的網銀系統於一體的管理平台,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它可以同時滿足集團對所有銀行賬戶及資金流信息全覆蓋的要求,滿足實時跨行掌控賬戶信息功能要求,滿足與集團ERP系統實現無縫連線的功能要求。
(二)集團賬戶管理體系設定
“虛擬現金池”的賬戶體系應是典型的“母虛籽實”的結構。具體來講,集團賬戶體系是由一個集團一級賬戶和若干個二級賬戶組成。集團一級賬戶為所有二級賬戶的總賬戶,對二級賬戶起到統馭作用。該賬戶本身無交易功能,而是直接反映現金池內貨幣資金總量的賬戶,是一個大眾服務查詢平台;二級賬戶為集團一級賬戶的明細賬戶,其變動實時逐筆聯動一級賬戶,具體包括集團本部二級賬戶、成員公司二級賬戶和調撥賬戶。集團本部與成員公司的二級賬戶即原銀行日常結算賬戶,納入集團一級賬戶下,作為集團一級賬戶的二級賬戶子賬戶,可進行獨立的收付款業務。調撥賬戶為連線集團一級賬戶和二級賬戶的橋樑,是集團本部與各成員公司之間資金往來和利息分配的調度賬戶,該賬戶核算在集團本部。
(三)“虛擬現金池”的運作原理
只要各成員公司進行充分授權,企業集團即可通過“銀企直聯繫統”將所有成員公司的所有銀行賬戶都納入監控範圍,實現資金數據的實時查詢。其中,各成員公司在現金池合作銀行所開立的所有可歸集的二級銀行賬戶,在不影響其原有結算功能的前提下,將全部映射到集團的一級賬戶,餘額是集團即期內部可調度資金額,即形成了“虛擬現金池”。成員公司對外付款時,在其銀行結算賬戶的可用餘額範圍內,銀行將自動從現金池賬戶中劃出所需支付的資金,並通過成員公司的銀行結算賬戶向收款人進行支付。當成員公司銀行結算賬戶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時,可向集團提出申請,在資金預算及授信額度內,集團可以通過調撥賬戶在各二級賬戶之間進行資金調度和運作。與銀行簽署“超額透支特別授信”的集團,在集團一級賬戶餘額不足時,法人透支賬戶將實時啟用已審批的法人透支額度(為控制風險,通常不應超過集團二級賬戶所有貸方餘額合計的50%),以滿足集團的資金需求。但由於銀行管理規定,在同一時點上開立的所有存款證明餘額合計,不超過集團一級賬戶實存餘額,因此在季末或年末的關鍵時點上,集團應保障調撥賬戶的餘額大於等於0。
(四)“虛擬現金池”的收益來源及分配
通過集團賬戶的運營,會產生四塊資金收益,分別是:(1 )集團對成員公司實施內部授信以後,資金借貸有了新渠道,成員公司用存量資金歸還外部銀行貸款,緩解存貸雙高現象,間接產生資金收益;(2)成員公司利用集團內部授信,可以獲得較優惠的利率,並通過較低的內部利率,去歸還較高利率的外部銀行貸款,直接產生資金收益;(3)總部利用調撥賬戶的透支功能,將資金用於高收益的委貸項目,產生較高的資金收益;(4)總部將間歇性資金用於理財項目,產生理財收益。對資金利益的分配,主要分為兩個層面,一是對成員公司的存、貸款利息的結算。其中存款利息可授權合作銀行代為計算,並要求其提供利息清單;貸款利息需一筆一清,由集團公司根據資金來源的不同,確定在銀行基準利率基礎上的貸款利率上下浮動水平,定時向下屬成員公司收取。第二個層面是在支付成員公司存款利息、外部銀行融資成本及資金管理機構的監管營運費用後尚有盈餘的利息,應按成員公司對參與現金池銀行賬戶日均存款餘額,結合成員公司對資金池的“集中度”(“集中度”等於成員公司現金池賬戶日均餘額/非受限所有賬戶日均餘額,引入該概念的目的在於鼓勵成員公司向“虛擬現金池”匯集穩定的現金流),再予以單獨向成員公司分配盈餘利息。
虛擬現金池構建的關注事項
(一)“虛擬現金池”的適用性
“虛擬現金池”作為一種高效的資金集中管理手段,對不要求嚴格控制成員公司資金收付的集團十分有吸引力,卻並不是所有集團都能適用的。在構建現金池前,集團必須要對下屬成員公司現行的資金運行規律、銀行賬戶開立情況及其資金餘缺狀況做深入細緻的調查摸底。“蓄水量”是“現金池”能否發揮資金聚合優勢和降本增效的關鍵,切不可把現金池內可歸集資金簡單等同於合併報表中的貨幣資金項目。根據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上市公司、金融機構、房地產公司等受銀行或監管機關限制的單位,以及與融資業務相對應的結算賬戶、協定存款賬戶、定期(通知)存款、保證金賬戶均不能直接納入虛擬現金池的管理範圍。集團企業必須對未來“可歸集資金”有個基本的預判,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盈虧平衡分析,才可以對是否設立現金池作出合理的判斷和決策。
(二)“虛擬現金池”的政策性問題
當前,在我國推行“虛擬現金池”最大的挑戰就是國內嚴格的利率管制制度,這要求集團密切關注相關的法律條文及其變化動向、採取某些變通的方式並加強與監管當局的溝通。“虛擬現金池”還會涉及稅收規範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對“虛擬現金池”業務產生的資金收益需繳納相關稅費,主要為營業稅及附加。目前國家對於借款利息收入已明確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而對“現金池”的存款利息尚未沒有明確需繳納營業稅,但不排除今後對此將有較嚴格的措施出台的可能性;此外,對所從事的委託貸款和投資理財業務亦須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這就需要集團同稅務局、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進行諮詢和協商,合理合規地進行稅務籌劃。對於將外幣賬戶也納入現金池管理的集團來說,還須考慮到我國外匯管制政策,要對外幣賬戶的操作設定相應許可權、金額和操作流程,防止因集團虛擬現金池操作而對成員公司個別外幣賬戶產生合法性方面的不利影響。
(三)“虛擬現金池”的管理定位
構建“虛擬現金池”進行資金集中管理的根本目的,不是將資金管死,而是在信息透明、風險可控、利益可期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配置現金資源,提高資金運營效率,降低融資的成本風險,使參與的成員公司共同分享資源價值最大化和由此帶來的超額收益。“虛擬現金池”的核心理念在於“虛歸”,只有保留下屬成員公司對資金的所有權與支配權,不影響其正常業務往來,才可能為成員公司所接受而順利實施。在“虛擬現金池”實施的過程中,必須始終將實現集團戰略發展目標擺在第一位,防止成員公司的本位影響到集團戰略目標的有效實施。要在實現集團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秉著能滿足主營業務項下正常資金需求,以及風險可控的原則來對成員公司進行統一授信、適度調劑,對“虛擬現金池”所實現的效益要按照共享模式進行分配,以提高各成員公司的主動性和效益性。
虛擬現金池的三大實施要件
(一)機構設定、人員配備及網路安全
為確保資金集中管理與集團的戰略目標相匹配,應設定由參與公司所組成的、類似於理事會的獨立議事機構來指導和決策資金集中管理工作。需設立獨立的資金營運中心來專職從事集團資金賬戶的日常運營管控,資金運營中心辦公環境應相對獨立,辦公區應配備24 小時閉路監控保全系統、電子門禁系統和高速寬頻上網等。資金中心工作人員的職業素養和勝任能力對“現金池”的安全運營至關重要,對於現有財務人員人手有限或資金集中管理經驗欠缺的集團,需積極引進有金融、計算機、投融資等背景的專業人才,必要時也可以藉助銀行或相關中介機構的力量。“虛擬現金池”的平穩運作離不開網路建設與信息安全,集團必須落實機房、防火牆等硬體設施。
(二)擇優選擇“銀企直聯繫統”及合作銀行
“銀企直聯繫統”作為集團和銀行無縫對接的渠道、集團資金管理和財資管理的整合套用平台,其選購與配置是構建“虛擬現金池”的必要環節。目前市面上主要有兩種途徑購買“銀企直聯繫統”,一種是直接向銀行方面購買類似於“跨銀行現金管理平台”的系統,另一種是向軟體公司購買開發成熟的、已取得多家商業銀行授權的“銀企直聯繫統”。從國內成功案例的套用情況來看,購買軟體公司的成熟系統更符合集團整體信息化長遠發展的要求,理由包括:一是軟體公司的產品功能較為全面,能更全面地滿足集團個性化需求;二是有利於銀企直聯的資金系統與財務信息系統的集成;三是軟體公司的產品架構在集團本身,而銀行系統的數據端大都在銀行,信息安全性和可控制力存在一定不足。選擇合適的合作銀行對順利打造“虛擬現金池”至關重要。集團企業在確定合作銀行的時候,應該從集團資金集中管控的實際需求出發,在基本尊重下屬成員公司開戶歷史的基礎上,通過協商談判、公開招標等的手段擇優選擇合作銀行。
(三)構建完善的風險防範體系
資金集中管理能夠降低資金使用成本,為集團企業帶來效益,但也可能會放大資金風險,帶來更為嚴重的損失,這就需要集團構建一個完善的風險防範體系。首先,要通過一系列的制度建設,在賬戶、制度、執行機構、稅務、法務等方面作統一明確,以保障資金賬戶集中管控的順利實施。要重點強化資金安全與內控方面的制度。其次,為確保資金安全、隔斷成員公司之間資金風險的傳遞,集團企業應與銀行簽訂協定,對成員公司單獨授信,封閉二級賬戶之間的風險,確保某一成員公司的資金風險僅限於單個二級賬戶;要求銀行將調撥賬戶的調撥(透支)比例控制在集團二級結算賬戶所有餘額的50%以內,確保不影響成員公司日常正常結算;與合作銀行簽署一個“超額透支特別授信”,防範集團一級賬戶無法滿足支付需求的情況。最後,集團總部要加強對下屬成員公司資金的管控能力。包括通過把成員公司對現金池的“集中度”與績效考核直接掛鈎的方式,防範成員公司故意將部分資金留於現金池體系之外;對成員公司的對外投資理財活動進行嚴格管理;等等。
參考文獻
1 陳新忠.“虛擬現金池”實務套用的探討(A).浙江財稅與會計.2013: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