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紅古區環境保護局

(五)監督管理全區自然生態保護工作。 (六)承擔全區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十三)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根據《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蘭辦發〔2010〕45號)和《中共蘭州市紅古區委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區委發〔2010〕23號)精神,設立蘭州市紅古區環境保護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監管職責。
2、加強自然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監管職責。
3、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監管職責。
4、加強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職責。
5、加強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協調和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基本制度,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建立健全全區環境保護有關制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區環境保護規劃。
(二)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規劃,負責污染防治(包括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機動車尾氣)、自然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污染源排污申報登記、限期治理工作;牽頭協調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警、調查處理。
(三)承擔全區污染減排工作。監督和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污染減排的統計、監測工作,協調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實施環保目標責任管理,核查責任單位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四)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負責城市總體規劃、有關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監督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和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的執行,對建設項目竣工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五)監督管理全區自然生態保護工作。組織評估自然環境質量狀況,擬訂全區生態保護規劃,並監督和組織實施;監督對自然環境有害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和實施生態破壞的恢復工作;組織協調自然環境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六)承擔全區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編制全區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和組織實施;負責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工農業污染防治、環境綜合整治以及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監督管理;對農業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進行相應應急處理。
(七)負責全區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擬訂防治規劃,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八)負責對全區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產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對電磁輻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進行監督管理;承擔核環境事故、輻射環境事故報告和應急工作。
(九)負責提出全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及區級財政政策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許可權審批、報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體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十)組織開展全區清潔生產強制審核工作,監督污染嚴重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公布情況,對未按規定公布的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參與編制全區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負責全區循環經濟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全區環境監理執法工作,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依法徵收排污費;監督轄區內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況和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依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行為;調解處理污染糾紛;監督和管理環保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二)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與環境科研工作。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環境應急監測;組織對轄區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負責建設和管理全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發布全區環境質量狀況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課題研究。
(十三)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普及環境科學和法律知識;組織全區環保系統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四)指導鄉鎮、街道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區級有關部門開展環境監督工作。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環保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