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指導職責。
(二)加強對信訪問題排查化解和信訪信息匯集分析職責。
(三)加強對重大信訪事項督查督辦職責。
(五)加強信訪事項“三級終結”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務院《信訪條例》和《甘肅省信訪條例》,負責處理市內外民眾、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組織通過信訪渠道給市委、市政府及主要領導同志的來信。
(二)接待到市委、市政府機關的民眾來訪,維護來訪秩序。
(三)負責向市委、市政府反映民眾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意見和問題,綜合研判信訪信息,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完善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四)承辦國家信訪局和上級有關部門向市委、市政府交辦,以及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的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辦理落實情況。
(五)負責向縣區、部門和單位交辦、轉辦、移送信訪事項,督查督辦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協調處理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信訪事項;負責協調我市赴京非正常上訪人員勸返工作。
(六)協調、檢查、指導全市信訪工作,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於信訪工作的決策部署;起草有關信訪工作的規章、辦法和草案;對信訪事項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改進工作和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
(七)組織實施信訪問題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和完善信訪信息匯集分析機制,指導全市信訪信息系統建設和套用。
(八)組織全市領導幹部接待民眾來訪、幹部下訪工作。
(九)承辦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承擔市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涉訪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承擔市信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總結推廣各縣區、各部門信訪工作經驗;負責全市信訪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十一)組織信訪幹部教育培訓。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信訪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訪須知
1.來訪人員必須是當事人,不能由他人代替上訪
2.來訪人員須先填寫《來訪登記表》,並按先後順序在等候區等候。
3.來訪人員應簡明扼要陳述來訪事由。舉報投訴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應提供有關材料,接待人員認為必要的,還應填寫《舉報投訴登記表》。
4.來訪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隱瞞事實真相。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5.集體上訪的應聽從工作人員安排,選出代表(不得超過5人)向接待人員反映情況。其他來訪人員應立即離開信訪場所返回原地,不得圍觀、起鬨等;來訪代表應將接待人員作出的處理意見如實向其他來訪人員傳達、解釋。
6.來訪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信訪秩序,做到“五不”:不得大聲喧譁、無理取鬧、糾纏不休;不得衝擊機關、破壞公物、擾亂辦公秩序;不得串聯、煽動他人上訪、鬧事;不得無理刁難、辱罵、傷害接待人員;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及受管制器械進入信訪場所。違者由接待人員予以批評制止,情節嚴重的,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7.來訪人員不得拿走信訪場所的信訪材料、登記表、檔案等。未經接待人員批准,不得錄音、錄像和拍照。
8.按“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來訪人員應當逐級上訪。
9.接待處理完畢,來訪人員應立即離去,不得滯留。對不聽勸告,影響接待工作的來訪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經說服教育無效者,由保全人員或駐地武警帶離信訪場所或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一、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政務事務。
二、負責局機關文電、機要、檔案、信息、安全、應急、財務、印信、保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三、承擔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黨群、資產管理、政務公開、教育培訓、對外交流、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
四、協調處室落實局機關重要工作部署。
五、負責局機關重要會議、重要活動的組織服務及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工作。
五、起草局機關重要文稿和各類會議紀要。
六、負責局機關公務接待和對外往來工作。
督查調研處
一、綜合分析、反映信訪動態和信息,開展信訪工作的調查研究。
二、督促檢查上級交辦和領導指示的重要信訪案件的辦理情況並負責處理結果的上報。
三、負責全市信訪統計數據的綜合匯總,提供綜合性信訪信息,並負責信訪簡報的編印和信訪調查研究工作。
四、承辦全市信訪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負責信訪工作方面的經驗交流。
來訪接待處
一、按照《信訪條例》規定,負責接待處理人民民眾來市委、市政府的個人或集體來訪。
二、負責來訪事項的登記、轉辦、交辦、立案、催辦督辦,審結、反饋等工作。
三、負責重要疑難來訪案件的呈報、匯報。參與領導接待和協調會議,做好記錄及督辦反饋工作。
四、及時、準確篩選重要信訪信息,編髮《集體訪快報》和《信訪情況》。
五、按月做好民眾來訪情況統計工作。
六、及時做好來訪形勢的預警、排摸、分析、匯總工作。
七、做好重要信訪問題的“下訪”調研工作。
辦信處
一、認真受理國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境外人士給市委、市政府及其領導同志的來信;
二、辦理省信訪局、其它上級機關以及其它省市轉來的信件,辦理有關信訪事項。
三、及時簽收民眾來信,按相關規定啟封、裝訂及蓋章後進行原信登記。
四、登記後按照《信訪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不同情況,在15日內採取不同方式及時辦理。
五、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要及時督查督辦,努力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
六、按照《信訪條例》規定對民眾反映的信訪事項予以書面、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回復。
七、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守國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