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新聞發言人制度
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是通過信息發布,保證信息的權威性與可信度,有助於避免混淆視聽的小道訊息,符合國際慣例。
我校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可以規範學校對外新聞發布,建立與社會媒體的正常而良好的溝通渠道,以樹立我校良好、開放、公平、具有親和力的現代化高等學校的公眾形象,適應我校建設綜合性、研究型、國內外知名的高水平大學的要求。
第一條 新聞發言人的指定人選:①校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黨委宣傳部部長;②黨委宣傳部新聞中心主任;③其它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其中,校長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以下簡稱校長辦公室負責人)、黨委宣傳部部長及新聞中心主任為常任新聞發言人,其它單位的負責人根據情況需要經學校主管領導同意,可擔任臨時新聞發言人。
第二條 新聞發言人職責:就學校範圍內的重大事件、以及學校和社會公眾關注的問題進行定期或臨時性的新聞信息通報。其中新聞中心主任負責定期的學校重大事件新聞信息通報,代表學校接受社會媒體記者的採訪等;校長辦公室負責人、黨委宣傳部部長負責學校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代表學校主要領導接受社會媒體記者的採訪等;臨時新聞發言人負責就本部門發生的重大事件向社會媒體通報。
第三條 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範圍:
一、學校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設項目。
二、招生、就業政策、實施過程、結果等。
三、教學、科研改革措施、成果等。
四、學校師生獲得重大獎勵,學校及各部門承辦的學術會議、大型活動等。
五、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事跡。
六、有一定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等。
七、其它應向社會公眾發布的信息。
第四條 新聞發布程式:
一、建立定期的新聞通氣會制度,由新聞中心負責人或邀請學校主管領導、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向社會媒體通報學校的重大事件、重要情況等。
二、如果學校內發生突發事件,經學校主管領導同意(必要時要請示教育部及省上有關部門),新聞中心應在第一時間內組織社會媒體召開新聞通氣會,由校長辦公室負責人或學校領導指定的人員向社會媒體公布突發事件的過程和學校採取的措施,以贏得輿論的先機,形成有利於事件解決的社會輿論環境。
第二章 對外新聞信息的發布
對外新聞宣傳是學校宣傳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形象的直接體現。為了有效地在媒體市場化的背景下進行對外宣傳,做到有針對性、有計畫地搞好對外宣傳工作,除了利用新聞發言人制度發布學校重要的新聞信息以外,還必須要對各單位日常的對外新聞信息發布加以規範,以形成合力,取得宣傳效益的最大化。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對外發布新聞信息”,主要是指:一、校內各單位發生的需要向外界公布的新聞,以及個人的發現、發明等需要由其所屬單位向外界公布的;二、校內各單位因教學、科研及其它工作需要,需要在社會媒體上發布的公告性信息。
第六條 各單位舉辦各種活動,需要邀請社會媒體前來採訪時,應委託新聞中心與社會媒體聯繫。委託單位應將活動名稱、參加人員、舉辦形式、舉辦時間、地點等告知新聞中心;必要時,委託單位要提供新聞通稿。邀請社會媒體的費用由委託單位負擔。
各單位也可自行邀請社會媒體前來採訪,但在採訪前應將活動內容及所邀請的媒體及人員名單以書面形式送交新聞中心備案。否則新聞中心有權制止採訪活動。
第七條 社會媒體主動前來採訪時,各單位應及時通報新聞中心,經新聞中心同意後,才可接受採訪。否則視情節輕重由學校做出處理。
經同意採訪,其內容刊發後,相關單位應向新聞中心提供樣本。
第八條 學校各單位負責人就其所負責的學校公務接受或邀請社會媒體採訪時,必須事先通報新聞中心,經同意後,方可進行採訪。
第九條 各單位需要在社會媒體上發布公告性信息,應將公告性信息文本送新聞中心備案,經新聞中心蓋章同意後,財務部門方可付款,否則財務部門不得付款。
第十條 新聞中心根據學校工作的需要以及社會公眾的反映,要適時組織策劃有關的新聞採訪活動,各單位要積極配合其組織的採訪活動,提供新聞素材、接受採訪,不得推諉。
第十一條 各單位及其人員向社會媒體投送新聞稿時,應首先由各單位負責人審核,然後送新聞中心,經同意後方可傳送。
第三章 校園網新聞信息發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校園網新聞信息”,是指在校園網主頁及各單位網頁上發布的、反映校內外最新事實的、有明確信息來源的,以文字、圖像(靜止或動態)及聲音形式出現的內容。
第十三條 校園網的新聞發布由新聞中心統一負責,其它各單位在校園網主頁及新聞網發布新聞信息,必須經新聞中心審核通過,由新聞中心專門人員負責上傳新聞。
第十四條 除新聞中心及其所屬校內媒體外,各單位在各自網頁上發布的新聞信息,必須是反映本單位工作情況的。其發布的信息不得冠以“新聞”、“訊息”等字樣,正文不得有訊息頭(即不得寫有“本網訊”、“本報訊”等),不得標註記者、通訊員等表示新聞從業人員標誌的字樣;可用“工作簡報”、“工作快訊”等名稱。
各單位在其網頁上發布與本單位工作有關的外部信息時,應註明信息來源並取得合法授權,否則由此引起的法律侵權及其它責任由該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求在校園網上發布公告性信息時,應將需要發布的信息內容列印一份,由本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送新聞中心審核;同時應將該信息的電子版傳送到新聞中心的電子信箱。新聞中心審核同意後,應在收到電子版內容的1小時內(按工作時間計算),將其在校園網上發布。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要求在校園網上發布本單位的新聞時,應將新聞稿件的電子版傳送到新聞中心專用電子信箱,寫稿人應在稿件末章節附注明其真實姓名、工作部門(是學生的,註明其年級、專業、宿舍)、聯繫電話等。新聞信息發布與否由新聞中心工作人員根據專業要求審定。
新聞中心在校園網上發布新聞時,應註明新聞來源(作者單位、姓名等)。
除新聞中心外,各單位在其網頁上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與本單位工作無關的外部新聞信息。
第十七條 利用校園網進行新聞教學實習的有關新聞信息發布不適用於本辦法,學校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嚴格遵守本規定,如有違反,根據情節輕重,學校紀檢部門將追究有關當事人及單位負責人的責任;黨委宣傳部要責成通信網路中心給予違規單位警告、取消其網頁在校園網主頁的連結、暫停其IP位址、撤消其IP位址等處罰。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交由國家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自行檢查本單位網頁,修改與本規定相違背的內容。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解釋權歸黨委宣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