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時間
(1994年7月7日蘇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制定1994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1994年10月25日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鞏固農業基礎地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推進農業和農村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蘇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農業社會化服務是通過各種服務組織,為農業提供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綜合配套的服務,促進農業向專業化、商品化、現代化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包括專業經濟技術部門、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會其他方面為農業發展提供服務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服務以及與農業服務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農業社會化服務列入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目標管理,定期檢查考核。對在農業服務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村經濟合作社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農業、多種經營、水利等服務站或農業綜合服務站,負責農業生產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工作。村農業服務站受村經濟合作社領導,是村辦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業務上受鄉(鎮)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 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農業服務的實際需要,建立農業服務公司、多種經營服務公司和經營管理辦公室。在鄉(鎮)設立的農技、水利、農機、水產、獸醫、林果、蠶桑、蔬菜、農經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負責對鄉村兩級各類農業服務的技術指導,也可以建立為農業服務的經營實體。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領導,做好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協調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多管、水利、農機、水產、氣象、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專業經濟技術和農業科研教育單位,是基層農業服務體系的依託。?
第八條 各級計畫、科技、財政、稅務、工商、物價、金融、保險、物資、糧食、商業、供銷、供電、交通、經貿等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做好為農服務工作。?
第九條 各類從事農業服務的農村專業協會、研究會、民間服務組織和農業服務專業戶,是社會化服務的補充,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十條 農業服務組織的人員,來自國家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選聘經專業培訓合格的初、高中畢業生,逐步實現知識化、年輕化。農業服務組織中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的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鄉(鎮)農業服務人員,在編制定員範圍內,可通過考試考核,公開招聘,擇優錄用。?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農業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撤併和調動。
第十三條 保障和改善農業服務人員的工作、生活條件。非幹部編制的人員,其報酬水平應當高於當地務工人員同等勞力的10%。 經考評獲得技術職稱的鄉(鎮)農業服務人員,任職期間享受技術補貼。在鄉(鎮)農業服務組織工作二十年以上獲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分批在農轉非指標中優先照顧,就地轉為城鎮戶口。?
第十四條 對農業服務人員實行勞動保護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十五條 凡列入縣(市)、區以上的重點攻關推廣項目,通過鑑定後,經科技主管部門批准,可按規定提取獎勵基金,獎勵承擔項目的科技人員。?
第三章 基本職責
第十六條 村農業服務站在糧、棉、油生產中應當堅持統一作物布局、統一供應良種、統一機械作業、統一灌溉排水、統一防病治蟲、統一化肥和農藥供應,開展科技、信息、流通、綜合經營等服務。多種經營服務站應當提供信息、種苗、技術、物資、資源開發和加工銷售等系列服務。?
第十七條 鄉(鎮)農業服務組織負責傳遞市場信息,指導農戶調整農業結構,合理開發農業資源,辦好試驗示範基地,引進推廣新品種、新農藝、新農機、新化肥、新農藥,對村級農業服務進行業務指導。鄉(鎮)農業服務組織協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化肥、農藥、飼料、種苗和農機具等農業生產資料的供應。鄉(鎮)農業服務組織可以通過合作的形式加強農產品加工、保鮮、貯運和銷售等產後服務,將農戶生產與市場緊密結合起來,形成各種形式的貿工農一體化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業技術單位,對鄉村農業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扶持農業服務的政策和措施;?
(二)組織市場信息動態的預測預報;?
(三)發展區域性的貿工農企業集團;?
(四)組織先進農業技術成果的引進、培訓、推廣工作。?
第四章 服務設施
第十九條 村農業服務組織應具備存貯種子、化肥、農藥、油料的庫房設施和相應的農業機械設備,改善農田基礎設施,逐步增加服務手段。?
第二十條 鄉(鎮)以上農業服務組織必須具備試驗示範基地,種子種苗繁育基地,必要的儀器設備和培訓場所,以及各類生產資料貯藏、運輸、供應網點和水利等基礎設施。?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各類農產品市場建設,改善農產品的收購、加工、流通設施。鄉(鎮)農業服務組織,在國家規定允許範圍內,可以建設農業生產資料和農產品專業市場。
第二十二條 農業服務組織協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制度,做好防汛、防澇、防旱等減災抗災工作。?
第二十三條 農業服務裝備設施的產權,應當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占用。?
第五章 經營機制
第二十四條 農業服務組織引進企業化管理機制,逐步發展為自主經營、相對獨立的服務產業。?
第二十五條 農業服務組織對農民提供的有償服務,堅持優質服務,合理收費。?
第二十六條 農業服務組織內部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實行定額管理,聯績計酬,獎優罰劣。?
第二十七條 各級農業服務組織應當堅持“圍繞服務辦實體,辦好實體促服務”的宗旨,創辦各種類型的經濟實體。農業服務組織綜合經營和自辦實體所得利潤,主要用於服務體系建設、資源開發和改善農業服務人員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服務組織所辦經濟實體的管理,不得改變其隸屬關係,不得抽調其財產、資金和利潤。?
第六章 資金投入
第二十九條 堅持國家財政投資、集體以工建農、自身興辦實體創收的方針,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農業服務體系建設資金。?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對定為國家事業單位的農業服務(技術推廣)機構的事業費應列入財政預算,逐年增加。農業服務組織中,國家新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的人員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鎮)農業服務組織中的國家聘用幹部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比照國家農技幹部經費標準列入預算。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分別通過財政補貼,集體提留和服務創收等多種途徑,確保非幹部編制的農業服務人員的報酬和福利支出。?
第三十一條 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畫的農業社會化服務基本建設項目貸款部分,金融部門應當優先安排信貸資金。?
第三十二條 加強對農業發展基金和農業合作發展基金的管理。鄉(鎮)集體企業、個體、私營工商戶都應按規定交納農業合作發展基金。縣屬國有、集體企業和街道企業,按照使用農民工人數交納農業合作發展基金。農業合作發展基金統一由鄉(鎮)經營管理辦公室收繳,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定期組織審計。?
第三十三條 國家規定的糧食、棉花、油料、蠶繭和生豬等技術改進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它用。?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在專項基金和技術改進費中,安排部分資金,重點幫助扶持集體經濟薄弱鄉村發展農業服務工作。?
第三十五條 完善建農補農制度,集體補貼主要用於發展農業服務,改善農田基礎設施,增添新型農機,引進良種良苗,推廣套用先進技術,培育各級各類市場。村農業服務組織和規模經營單位購置新式機具或大中型農機,縣(市)、區、鄉(鎮)可以採取多種形式,給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鼓勵農業服務組織吸引國內外資金,建設商品基地,發展農產品流通加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項農業服務的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指導價格。?
第三十八條 經營農業生產資料必須堅持生產許可證、檢驗(鑑定)合格證制度,確保產品質量。生產或者銷售假冒劣質農藥、化肥、種子等坑害農民利益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責任者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農業服務組織或農戶,有權抵制和控告以服務為名,損害農戶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條 從事農業科技承包開展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簽訂責任書,合理收費。給農民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農用拖拉機和其他農業機械,按規定註冊登記,定期進行技術檢驗。駕駛和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參加年審,嚴格遵守農機安全操作規程。農用拖拉機從事田間作業運輸,以及自走式農機具進行作業轉移,在上路時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保障安全行駛。?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