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92 號
《蘇州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7月31日市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閻 立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蘇州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合理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和計畫用水(以下簡稱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把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節約用水資金投入,支持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和有關設施、器具的開發,提高節約用水科學管理水平。
第四條 市和縣級市、區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統一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受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的業務指導以及市區節約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縣級市、區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貿委、建設、財政、質監、工商、規劃、物價、城管、農林、園林和綠化等部門共同做好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節約用水遵循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定額用水、綜合利用、講究效益的原則。
節約用水實行單位用戶和居民生活用戶分類管理。單位用戶實行計畫與定額相結合的用水管理;居民生活用戶逐步推行定額用水管理。
第六條 城市發展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城市建設應當充分考慮水資源承載能力,嚴格控制高耗水項目。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節約用水的宣傳計畫,定期開展宣傳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的公益宣傳。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節約用水管理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在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市節約用水規劃由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節約用水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節約用水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節約用水專項資金投入制度,節約用水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節約用水規劃、水資源和供水狀況以及用水需求和用水定額,組織制定年度用水計畫,對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利用自建設施直接從地表、地下取水或者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單位,納入用水計畫管理。
第十二條 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年度用水計畫、行業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實際用水需求量,核定用水單位的季度、月度用水指標,並定期進行考核。
用水單位因用水需求變化需要調整用水指標的,由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用水實行超計畫累進加價收費制度。
用水單位使用公共供水超計畫用水11%以內的部分按現行水價的1倍加收;11%以上不足21%的部分按2倍加收;21%以上不足26%的部分按3倍加收;26%以上不足31%的部分按4倍加收;31%以上的部分按5倍加收。
利用自建設施直接從地表、地下取水的用水單位,水資源費具體加價收費標準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逾期不繳納加價水費的,每日加收滯納金,並削減下年度用水指標。
第十四條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制度,落實部門和專人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做好節約用水工作的統計,及時、正確報送節約用水統計報表。
物業管理單位、房屋產權人等用水單位應當對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等加強維護和管理,採取防滲、防漏措施,降低滲漏率。
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用水設施管理,防止水的滲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
第十五條 用水單位應當採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節約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應當循環使用,其間接冷卻水循環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從事洗車、游泳、水上娛樂等行業的,應當安裝使用循環用水和節約用水設施。
第十六條 利用自建取水設施年取水量10萬噸以上或者年使用公共供水2萬噸以上的用水單位,應當每3至5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水平衡測試工作的指導和檢查。
當產品結構或者生產用水工藝發生變化時,應當重新進行測試。
未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削減其下年度用水指標。
第十七條 純淨水(礦泉水)等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用水單位,應當採用節約用水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損耗,提高原料水的利用率。
產水率不得低於原料水的70%,生產後的尾水應當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公共供水管網的檢查、維修,避免和減少自來水的漏失,管網漏失率應當控制在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範圍內。
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向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計畫用水單位的實際用水量和居民生活用戶用水情況等資料。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方案,進行節約用水評估,配套建設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節約用水型設施,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已建項目未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的,應當在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約用水設施的配套建設。
用水單位不得停止使用已建成的節約用水設施。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任務書時,應當將節約用水設施的設計要求在任務書中明示;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明示內容進行規劃、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節約用水設施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保證節約用水設施建設的工程質量。
節約用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的,用水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將竣工驗收報告送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備案,由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核定其用水指標。
第二十一條 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藝、設備、產品,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
用水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更新改造落後的用水工藝、設備、設施。
第二十二條 鼓勵節約用水產品生產企業開展節約用水產品的認證工作。
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節約用水產品認證的相關指導工作。
第二十三條 用水單位應當安裝、使用節約用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非節約用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更新改造。
鼓勵居民生活用水採取節約用水措施,推廣使用節約用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鼓勵用水單位建設中水設施,在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洗車等單位推廣使用中水。
第二十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與建設,應當同步考慮中水設施的配套。
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雨水收集、利用的研發和試點推廣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建設和利用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第二十五條 綠地、道路等的建設應當推廣、採用低洼草坪、滲水地面。
綠化用水逐步推廣滴灌、噴灌等先進的節約用水澆灌技術。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用水管理,科學編制農業發展規劃,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布局,推廣建設農業節約用水工程項目,發展節約用水型農業。
農業灌溉應當逐步推行計量用水,採取管道輸水、渠道防滲、噴灌、微灌等先進的節約用水農業灌溉技術,提高農業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提高農業種植技術,推廣生物節約用水和規模化養殖,發展循環型生態農業。
第二十七條 居民生活用水應當安裝分戶計量水錶,逐步推行梯級水價。
第二十八條 合理開採淺層地下水。開採淺層地下水必須依法辦理取水許可。
下列地區禁止新增開鑿淺層地下水井:
(一)城市、集鎮內居民住宅區等建築物密集的地區;
(二)國家重要基礎設施和水利工程安全保護區域;
(三)其他可能造成地下水含水層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的地區。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非經營活動中的行為,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行為,可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用水單位拒不執行用水指標的;
(二)純淨水(礦泉水)等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用水單位,產水率低於規定的標準,或者直接排放尾水的;
(三)用水單位使用明令淘汰的生活用水器具,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更新改造的;
(四)建設項目的節約用水設施空置不用的;
(五)供水企業因失修、失養造成供用水設施、設備、器具損壞漏水的。
第三十條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新增開鑿淺層地下水井的,由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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