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舉辦學歷教育和學前教育的教育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 (三)舉辦其他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第十七條教育機構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自主聘任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通過時間

(1999年 9月23日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2000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辦學,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維護辦學者、就學者、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教育機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將社會力量辦學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的管理、引導和監督。?
第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高中階段教育、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學前教育。在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就近進入公辦國小和國中的前提下,可以舉辦少量民辦國小和國中,提供擇校機會。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舉辦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 教育機構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可以採用獨立辦學、合資辦學、聯合辦學等多種辦學形式。鼓勵社會力量利用現有的場所、設施和設備等社會資源,通過租賃、轉讓、轉制等方式,舉辦教育機構。?
第六條 社會力量辦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七條 市和縣級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力量辦學。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技工學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的社會力量辦學。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力量辦學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對社會力量辦學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解散

第九條 設立教育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舉辦教育機構的個人,應當是非國家現職工作人員,並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擬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相應的學歷和教育、教學管理能力,身體健康,年齡可以放寬到七十周歲。?
(三)有與辦學性質、規模、層次相適應的專任教師和管理人員。任職教師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舉辦學歷教育的,專任教師和管理人員不少於所需教職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四)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育場所、設施和設備等。?
(五)有必備的辦學經費。舉辦學歷教育的,應當提供經濟擔保。?
第十條 申請舉辦教育機構應當向審批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辦學的報告。?
(二)學校章程或者辦學管理制度。?
(三)辦學方案。辦學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教育機構的名稱、性質、規模、辦學形式和辦學地址;?
2.專業設定、招生範圍和對象;?
3.師資和管理人員情況;?
4.教育場所、設施和設備情況;?
5.經費及其來源。?
(四)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舉辦學歷教育和學前教育的教育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舉辦非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舉辦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勞動就業培訓等,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舉辦醫療、體育、藝術等特種專業類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三)舉辦其他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第十二條 舉辦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歷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於 9月底前提出申請,審批部門應當於第二年 4月底前以書面形式答覆。申請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覆。學校在籌建期經審批部門批准可以招生,但是籌建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三條 教育機構取得審批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教育機構合併或者變更名稱、性質、層次、專業、辦學場所的,應當報審批部門批准;變更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等其他事項的,應當報審批部門備案。教育機構合併,應當進行財產清查和財務結算,並由合併後的教育機構負責接收、安置原教育機構的學生。?
第十五條 教育機構解散,應當提前六個月提出申請,由審批部門核准。教育機構無法開展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審批部門應當責成解散。教育機構解散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解散的方案;?
(二)財務、會計資料和財產清查及債權、債務清理的有關資料;?
(三)在校學生的安置方案;?
(四)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教育機構解散,應當做好善後工作。教育機構債權、債務的處理和清算後的財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章 辦學管理

第十六條 教育機構可以設立董事會。董事會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聘任與解聘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
(二)制定發展規劃;?
(三)籌措辦學經費;?
(四)審定預決算方案;?
(五)修改組織章程。國家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董事會董事。因特殊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委派的除外。?
第十七條 教育機構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自主聘任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招聘的大中專畢業生、公辦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可以委託當地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
第十八條 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招生。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經審批部門審查。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憑審查證明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
第十九條 實施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教學大綱、課程計畫、教材實施教學,並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教育機構,學員完成學業的,由所在教育機構發給培訓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取得學歷證書或者學業證書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業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配備財會人員,在每一會計年度向審批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教育機構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核定。教育機構收費使用國家規定的專用票據。鼓勵社會和個人捐資助學。教育機構接受捐助應當使用捐資助學專用收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捐助款作為學校教育資金,應當用於教育機構的建設和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定期評估其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

第四章 辦學保障

第二十三條 教育機構因教育需要使用土地、建造校舍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益性事業給予優惠,並優先安排。?
第二十四條 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學生依法享有公辦學校及其教師、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教育機構專任教師的教師資格、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和晉升、教齡計算,享有公辦學校教師的同等待遇。教育機構委託人才服務機構實行人事代理的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由教育機構依法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條 任何行政部門對教育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教育機構違法攤派各種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本市辦學和合作辦學的,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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