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1997年2月14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勞動能力、自願要求就業的無業殘疾人,是本辦法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已在各類福利企業、事業單位集中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以及個體工商戶中的殘疾人,不屬於本辦法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國家提倡、支持和鼓勵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並實行稅收減免政策。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並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三條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殘疾人就業工作。
市殘疾人聯合會建立殘疾人勞動服務部,縣級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建立殘疾人勞動服務所,負責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業務。
民政、勞動、人事、衛生、財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採取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的方法,推動各單位吸收殘疾人就業。
各級民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福利企業的管理,指導福利企業調整產業結構,加快技術開發,提高經濟效益;發揮有關行業集團組織的積極性,增強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能力。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部省屬和外地駐蘇單位)及城鎮各類集體經濟組織(屬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福利型企、事業單位除外),應當按本單位城鎮從業人員(含長期職工、臨時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含已安置就業的殘疾人及就業後致殘的職工)。
前款所稱事業單位,包括經費全額管理的事業單位、差額補貼的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第六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從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待業殘疾人招收(聘)。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各單位的錄用殘疾人計畫和勞動市場需求,組織待業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能培訓。新介紹就業的殘疾人,必須能夠上崗工作或者經過培訓後能夠上崗工作。
第七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按規定辦理錄用手續並依法訂立勞動契約。
各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應當加強對殘疾職工的職業技術培訓,提高其勞動技能和水平。
第八條 各級殘疾人評定委員會負責當地的殘疾人殘疾評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發證工作。
殘疾人評定委員會的組成和殘疾評定辦法由蘇州市衛生局、蘇州市殘疾人聯合會共同商定和制發。評定殘疾人標準按國務院批准的《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五類標準》執行。
第九條 各單位投資興辦的福利企業或者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安置的殘疾人,可以計入該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總數。
持有傷殘軍人證書的傷殘軍人,可以計入所在單位殘疾人就業總數。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評定的傷殘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殘疾人標準的,應當計入比例。
安排1名一級盲人或者重度肢體殘疾人就業,可以按2名殘疾人計算就業人數。
殘疾職工不得在一個或者數個單位空掛名,不得重複計入殘疾人就業總數。
凡計入就業比例的殘疾人,均需經殘疾人評定委員會確認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傷殘軍人證》。
第十條 各單位必須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單位上年度從業人員總數及由省統一印製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寄送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年度必須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蘇州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標準和各單位填報《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的差額人數,確定應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數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款通知書》。
對應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款通知書》所規定的交款期限、應交金額,通過銀行特約委託收款方式直接匯入保障金專用帳戶。逾期不交或者不足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除限期補交外,對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並加蓋徵收機構印章。
第十二條 企業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乾結餘或者收支結餘中列支。
確有困難需緩交或者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應當在交款期限前由單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經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批准。
第十三條 市殘疾人勞動服務部主要負責收取市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部、省、外地駐蘇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各區和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殘疾人勞動服務所主要負責收取區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各縣級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收取縣級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外地駐轄區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按照財政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及省有關部門的規定管理和使用,主要用於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等支出,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預算外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存款利息按年度計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本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具體管理辦法由蘇州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成績顯著的單位,由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審核批准後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蘇州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