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圍:普通高中學生適用本規程。
依 據:《江蘇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操作程式:
一、建立學籍
國中畢業生經升學考試合格,憑錄取通知書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凡符合招生規定錄取的高一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學校為其建立統一學籍號。
高中學籍號為12位數,其中第1—4位為入學年份,第5、6位為吳中區代號40,第7、8位為學校代號(另發),第9—12位為學生編號(從0001開始編起)。
1.轉學
學生不準任意轉學。全家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遷移的學生可準予轉學。
①學生轉學由本人或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轉出學校根據學生監護人提出的書面轉學申請,核實戶籍遷移證明材料後開具“轉學聯繫單”交監護人;②監護人將戶籍遷移證明和“轉學聯繫單”交轉入學校審核,學校核實後開具由校長簽名的“同意轉學證明”交監護人至基礎教育科蓋章確認;③監護人將“同意轉學證明”交轉出學校,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到基礎教育科審核蓋章、登記備案;④轉出學校將“學生登記表”原件(學校留存複印件)以及休學、處分等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密封后連同“轉學證明”一併交給監護人;⑤轉入學校憑經基礎教育科審核、蓋章後的“轉學證明”和密封的學生學籍資料接收轉學學生。
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重點高中一般不接收轉學生,在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接收同級重點高中的轉學生,必須經必要的摸底測驗,合格者方可轉入。
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安排的正常轉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
學生轉學必須轉入與原校就讀時相同的年級,轉入低於原校年級者,取消其學籍。
普通高中與職業高中的學生不互相轉學。
2.借讀
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到親屬所在地借讀。
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準予借瀆。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須持父母所在單位和原校證明、借讀所在地親屬戶籍證明及原校學籍卡複印件,到接收學校的主管部門辦理借讀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借讀。
借讀學生必須在與原校相同的年級借讀。凡在低於原年級借讀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借讀資格。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
借讀學生的會考、畢業、升學等事宜,按下述原則辦理: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會考,會考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並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提供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會考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儲存。
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3.休學和復學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因病需要長期治療,經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者:一學期內病假、事假時間累計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跟班學習有困難者;畢業學年患重病且病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者。
休學期限為一年,由監護人憑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學校接受申請後根據有關單位的證明審核後報教育主管部門,經教育主管部門複查,發給統一的休學證明。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提出申請,由學校報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可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最多不超過兩年。
學生在休學期間,學籍予以保留。
學生因病休學的原因必須記入檔案,並附上醫院診斷證明。
休學時間為一年,中間不得提前復學。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和規定級別醫院復學診斷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休學期未滿的學生如提前復學,即取消其學籍。
學生中途到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就讀,如需學業成績和就學年級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學生在一年內回國者可到原校繼續就讀,超過一年不歸者註銷其學籍。
4.退學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連續休學期滿兩年而不能復學者;在一學期中無故曠課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學校處理學生退學應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並及時註銷退學學生的學籍。
5.成績考核
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末考試成績評定;學年成績評定以第二學期成績為主。學科成績均採用百分制,六十分為及格。會考考試成績採取等級制形式,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級;考查成績記合格和不合格兩等。
對普通高中學生實施綜合素質評價時,應力求內容全面、客觀,程式科學、規範,關注學生全面協調發展,關注學生的特長和潛能。評價要遵循導向性、可操作性、公平性和發展性原則。
具體參照《江蘇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
學校應為每個學生建立成長記錄袋。
學校應按規定建立學生健康卡。
6.獎勵和處分
學生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其獎勵情況應歸入學生成長記錄袋。
學生嚴重違規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嚴肅、慎重。對犯錯誤的學生,要立足於做好教育轉化工作。經反覆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可根據錯誤性質給予適當的處分。
高中學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學校經報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批准後可開除學籍。
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應歸入學生成長記錄袋,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處分記錄上註明。
學生處分的有關書面材料應妥善保存,以備檢查。
7.畢業考試和證書發放
學生修業期滿,會考成績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綜合素質評價符合要求,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
學生畢業會考成績有不及格者,學校應提供補考機會。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①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②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③綜合素質評價中道德品德和公民素養不“合格”者;④體育與健康不合格者;⑤省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考查科目不及格者。
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8。其它
學生如有違法犯罪受到司法機關處理的,學校必須向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提交書面情況報告。
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必須即時向區教育局報告,並寫出書面報告報教育局。
1.畢業、肄業終止學籍。學生畢業肄業後,所建學籍自然終止,繼續升學的學生學籍檔案按規定轉入高一級錄取學校。
2.退學註銷學籍。學生自動退學,學校報區教育局批准後註銷其學籍。
3.開除學籍。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其學籍開除註銷,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學校報區教育局批准後開除註銷其學籍。
4.其他註銷學籍。學生死亡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憑有關證明材料向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提出報告,經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核准後註銷其學籍。
附屬檔案:普通高中學生申請辦理轉學、借讀、休學與復學流程圖
蘇州市吳中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
200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