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街頭不規範用字的通告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街頭不規範用字的通告》是蘇州市人民政府頒布的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各直屬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以下簡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已於2000年10月31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並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迎接省對我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內對街頭不規範用字進行整治。特通告如下:

整治內容

本通告所稱街頭用字指全市所有街頭的用字,包括地名牌、路名牌、巷名牌、樓名牌、門牌、站名牌、指示牌、宣傳牌、標語用字,單位名稱牌、商店名稱牌、標牌、宣傳招帖用字,櫥窗、條幅、燈箱、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交通工具等廣告載體用字,文體活動、會議會標用字以及其他面向公眾的示意性文字中的用字。使用漢字和拼音文字必須正確、規範,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的標準。街頭用字要字形完好,不得出現殘字、漏字現象,不得使用已簡化的繁體字、已淘汰的異體字和舊體字,不得使用已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簡化字,不得使用自造簡體字和錯別字。文字書寫須工整、易於辨認,橫行書寫由左至右、豎行書寫由上至下,漢語拼音橫行書寫只能由左至右,並與相應漢字共同使用;如須使用外來文字,應當上為中文,下為外文,不得單獨使用外文。不規範字指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用字。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規定程式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體字和異體字:

(一)歷史文物古蹟遺存的文字(不含後加的示意性文字)。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如:經國家認可的“中華老字號”商店沿用的牌匾;新華書店、郵局、銀行等單位使用的全國統一的牌匾用字等。

(七)經註冊的商標定型字。

(八)本通告發布以前製作的、單字造價在5000元以上的大型金屬、水泥、石刻、霓虹燈等用字(如店招、牌匾,須製作規範字型副牌掛於醒目位置)。

整治時間

(一)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04年8月底前,各地、各部門、各單位進行自查整改。

(二)2004年9月至10月,各地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檢查整改。各地政府重點對轄區內的街道、公共場所不規範社會用字進行檢查和整改,各有關部門重點對系統內的街頭不規範用字進行檢查和整改。

(三)2004年11月至12月,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在各地政府、部門整改的基礎上,進行全面復檢。

處罰措施

在本通告發布之前已使用不規範用字的單位,必須在8月底前自行改正。個別特殊行業在此限期內更改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報請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確定延長期限。違反本通告規定不整改的,由市、縣級市和區教育、工商、城管部門聯合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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