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文化改革發展若干經濟政策的意見
蘇府〔2011〕231號
制定“十二五”文化經濟政策如下:
增加文化建設投入
(一)完善公共文化投入保障機制。保證公共財政對文化建設投入的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財政支出比例,人均財政文化支出(按常住人口計算)高於全省平均水平。
(二)繼續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稅部門在徵收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時一併徵收。具體繳納辦法按地稅部門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辦法執行。文化事業建設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於文化事業建設。
(三)繼續設立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市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安排市級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文化事業的發展。重點支持公共文明和文明城市建設、以“五個一工程”為龍頭的文化精品創作生產、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公共文化和重大文化活動開展、社會科學研究、文化市場管理、基層宣傳文化隊伍建設、圖書館圖書購置、博物館文物徵集、市區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引導、社會無力維修單位文物保護等方面。
(四)對列入國家、省舞台藝術精品工程的重點劇目,市財政將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安排資金給予補助。
(五)加快培養和引進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各領域門類的領軍人才、重點人才,並將之納入全市“姑蘇人才”計畫,享受相應政策。
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
(六)各級政府要把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城市規劃建設要重視提高文化品位,保證公共文化設施的數量、種類、規模以及布局達到規定要求。對公益性文化設施建設項目,各地應優先安排用地指標,按劃撥方式供地,並在選址、立項、投入等方面給予傾斜保障,各類新建公共文化設施建築面積不低於部頒、省頒標準。
(七)繼續建設重點文化設施。市區完成蘇州中國崑曲劇院、中國(蘇州)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交流中心、蘇州市藝術劇院等重大項目。各市、區應結合“十二五”規劃綱要,有計畫地確定並興建一批重點文化設施。
(八)推進基層公益性文化設施建設。各地要加大對鎮(街道)、村(社區)文化站、文化室的標準化建設,鼓勵和支持每個建制鎮(街道)建成一個多廳數字電影放映院、一個書場,全面推進村(社區)圖書室、“農家書屋”、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層服務點、黨員現代遠程教育中心等“四位一體”的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工程建設。
將社區文化中心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從城市住房開發投資中提取1%,用於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城市街道按建築面積不低於1200平方米、古城區社區按建築面積不低於300~400平方米、其它社區按建築面積不低於400~600平方米建設配套文化設施。
(九)完善農村有線廣電網路建設。全面推進農村有線網路雙向化,有線數位電視高清和互動化、有線廣播全覆蓋工程,繼續加大對農村廣播電視建設的資金投入。農村廣播系統的機房和設備的更新、運行維護和宣傳的日常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十)保障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運行。全市範圍內政府興辦的公益性文化單位,包括圖書館(室)、文化館(站)、美術館、藝術館、博物館、科技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等,全部對外免費開放。各級財政要確保上述單位免費開放後的人員、日常運行和業務活動等經費,並逐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長。同時,要採取政府採購、項目補貼、定向資助、貸款貼息等政策措施鼓勵各類文化企業參與公共文化服務。
(十一)擴大文化惠民範圍。各級都要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吸引、扶持國內外高層次文藝團體來蘇演出,組織、引導各類專業或業餘團隊面向低收入人群、特殊困難人群、外來務工者等提供文藝演出服務。
(十二)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範區。建成覆蓋城鄉、結構合理、功能健全、實用高效的市、縣級市(區)、鎮(街道)、村(社區)四級公共文化設施網路;組織以統籌城鄉發展,推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為目標的各類公共文化服務活動。努力在2012年通過驗收,2013年後鞏固並定期通過複查。各級財政要確保創建資金的安排。
(十三)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各地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區域性保護,應當尊重所在地居民的意願,並保護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集中地村鎮或者街區空間規劃的,應當由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規制定專項保護規劃。
(十四)切實保護公共文化設施。對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或改變其功能、用途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新華書店、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微波站、衛星上行站等文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經批准拆除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按照規劃要求擇地重建,一般不得小於原有規模,選址應合理規劃,集約節約利用土地。遷建工作應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遷建的單位承擔。
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十五)繼續設立蘇州市文化產業發展資金,並保持逐年增長。文化產業發展資金主要用於文化產業專項扶持,做大文化產業擔保基金、文化產業投資基金。重點支持影視製作業、出版業、發行業、印刷複製業、數字內容及動漫產業、文化旅遊業、工藝美術業、廣告會展業、文藝演出業、娛樂休閒業等文化產業的發展。
(十六)認真落實已有的各項政策措施。按照《關於推動蘇州文化產業跨越發展的意見》(蘇發〔2009〕47號)、《關於加快蘇州市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蘇府〔2009〕182號)、《蘇州市文化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蘇府辦〔2010〕268號)、《蘇州市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10〕104號)、《蘇州市文化產業擔保基金管理辦法》(蘇文廣字〔2010〕17號)等檔案精神,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對文化單位實行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資產和土地處置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把文化產業作為優先發展產業,享受省扶持各類產業發展的最優政策。
(十七)完善文化市場投資機制。進一步放開文化投資領域,在國家許可範圍內,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投資文化產業,在投資核准、信用信貸、土地使用、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對外貿易和申請專項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與國有文化企業一視同仁。
深化文化體制改革
(十八)積極落實支持國有文藝院團轉企改制的各項政策。根據“一團一場”的政策,加大改造、新建劇場的力度,加強轉企文藝院團基礎設施建設,以配置、租賃、委託經營等多種方式,提供給轉制院團使用。要通過文化產業發展資金、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等渠道,對轉制文藝院團的重點項目予以支持。落實社會保障政策,做好轉制文藝院團職工社會保障政策的銜接工作。
(十九)黨報、電台、電視台等重要新聞媒體經營部分剝離轉制為企業,在確保國家絕對控股的前提下,允許吸收社會資本;國有發行集團在原國有投資主體控股的前提下,允許吸收國內其他社會資本投資;廣播電視傳輸網路公司在廣電系統國有資本控股的前提下,經批准可吸收國有資本和民營資本。在國家廣播電視機構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鼓勵其他國有、非公有資本參股縣級以下新建有線電視分配網和有線電視接收端數位化改造。
(二十)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加快國有文化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支持條件成熟的企業上市。鼓勵民營企業在政策許可範圍內,通過共同投資、聯合開發等途徑參與國有文化單位的改革改制。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各類文化場館的建設和運行開放,對社會效益良好的民資投資的場館各級要給予一定的獎勵補助。
(二十一)加強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按照現有企事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財政部門履行職責為主,宣傳部門、文化行政部門參與的市屬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堅持權利、義務和責權相統一,管人、管事和管資產相結合,共同加強國有文化資產監督管理。
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二)繼續對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按規定免徵營業稅。對符合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條件的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從事非營利性活動取得的符合條件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十三)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興辦高新技術文化企業。對從事數字廣播影視、資料庫、電子出版、光碟複製等研發、生產、傳播的文化企業,凡符合國家現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四)文化產品出口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對中國境內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文化業(播映除外)勞務暫免徵營業稅。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十五)對用於覆蓋農村地區的廣播電視節目發射台(站)、轉播台(站)和監測台(站)的用電,執行國家規定的非普工業類電價標準,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二十六)文化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可申請減免經營用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二十七)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按規定享受財稅優惠政策。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按規定程式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免徵企業所得稅;繼續執行原有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改制企業,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對轉企的國有文化單位扶持政策執行期限在原有基礎上再延長五年。
(二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單位予以扶持。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鼓勵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
(二十九)鼓勵發展各類公募或私募文化基金會,支持文化事業發展。
(三十)社會力量通過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對個人通過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得額中扣除。
1.對國家和省重點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縣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文化館或民眾藝術館的社會公益性活動、建設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5.對農村文化事業的捐贈。
(三十一)對境外捐贈的實物,涉及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征免稅。
(三十二)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對各類文化事業的贊助,文化事業單位要發揮自身優勢,通過與企業界的合作,全面展示文化品牌,吸引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
(三十三)對捐助者給予一定的社會榮譽,對協助捐贈的中介機構或中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
加強文化建設資金的績效管理
(三十四)在加大文化投入的同時,要完善投入方式,提高資金績效。宣傳文化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有關政策的調控作用,科學合理安排資金使用項目。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資金,按進度及時撥款,同時,要會同宣傳、審計和監察部門定期對各項文化建設基金和專項資金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下一年度資金安排掛鈎,以進一步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專項資金使用部門要按照財政法規要求,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完善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和使用管理、績效考核辦法。對各項資金包括接受的捐贈資金,要按規定用途用於文化建設,不得擠占、挪用或私分,不得以捐贈為由,搞亂攤派、亂集資活動。
(三十五)市各有關部門負責制定貫徹落實市級文化經濟政策的實施辦法,各市、區要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出台相應的文化經濟政策。
蘇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