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範代表議案提出和處理的程式,做好代表議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議案。代表議案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代表在提議案前,應當進行調查研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反映人民民眾的要求。?
第三條 代表議案的內容,應當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或者修訂地方性法規;?
(二)實施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
(三)討論和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建設、社會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代表議案應當一事一案,寫明需要解決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方案,簽署領銜代表和聯名代表姓名,並用會議秘書處統一印製的議案用紙書寫。提出制定或者修訂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應當有法規或者法規修正案草案及其說明。?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工作。議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代表中提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第六條 對代表提出的議案,先由議案審查委員會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議案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議案可以提出以下處理建議:?
(一)列入本次會議議程;?
(二)交由常務委員會在大會會議閉會後審議決定;?
(三)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議案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審查。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須經議案審查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 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由主席團進行審議。經主席團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的代表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應當印發給大會會議。對決定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主席團應當同時提出議案決議或者決定的草案,提請大會各代表團審議。?
第八條 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經各代表團審議,認為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需要再作進一步調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出,經大會全體會議同意,可以交由常務委員會在大會會議閉會後審議決定。代表議案在交付全體會議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九條 交由常務委員會在大會會議閉會後審議的代表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先交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應當在大會會議閉會後兩個月內提出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並通過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常務委員會在審議代表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時,應當邀請該議案領銜代表列席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以及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印發給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條 代表議案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依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關於代表議案的決議或者決定,有關機關應當由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並自交辦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實施情況。對代表議案決議或者決定當年不能實施完成的,有關機關在實施完成之前,應當每年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實施情況。?代表議案決議或者決定實施情況的報告,應當印發給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對實施代表議案決議或者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督促、檢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有關機關實施代表議案決議或者決定的情況,可以進行視察或者檢查,也可以依法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第十三條 實施機關對代表議案決議或者決定拒不實施的,無正當理由推諉拖延實施的,或者對實施情況不如實報告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建議有關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或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有權機關可以依法罷免或者撤銷其職務。?
第十四條 本市各縣級市、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議案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