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大學本科生創新學分認定管理條例

《蘇州大學本科生創新學分認定管理條例》總共分為五個部分,是蘇州大學為提升學生創新意識,促進創新型大學建設的重要的指導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我校本科生的創新意識、實踐能力以及綜合素質的培養,鼓勵本科生積極參加學科競賽、學術科研、創造發明等活動,促進本科生早進實驗室、早進課題組、早進科研團隊,根據學校創新人才培養的要求,結合學校開展創新實踐活動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創新學分是指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在校期間,在學校認定的各類學科競賽、學術科研、創造發明等方面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創新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優秀成果,通過本人申請、學院(部)審核、教務部認定後所獲得的相應學分。

第二章 創新學分的申請範圍和原則

第三條 創新學分的申請範圍:
1. 參加學校認定的各類學科競賽,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勵;
2. 參加國家級、省級、校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畫項目,並通過項目結題驗收;
3. 參加“莙政基金”項目研修,並通過結題驗收;
4. 獲得科技成果、發明專利;
5. 在國內外正式出版的刊物發表學術論文或參加國際、國內各級學術活動提交論文並被收入論文集或被邀請作報告;
6. 聆聽學術報告,並提交後續研學材料(如讀書報告、學期論文、評論、文獻綜述等);
7. 經學校認定的其他活動或項目。
第四條 創新學分的申請原則:
1. 以團隊形式參加各類學科競賽獲獎或參加學術科研活動的,團隊中所有學生均可申請創新學分;
2. 在校期間,進入導師實驗室或課題組進行研修,並提交研學作品(科技成果、發明專利、學術論文)且通過學院審核的學生,也能申請相應的創新學分;
3.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同一學生、同一學年、同一項目不累加得分,只記最高成績;同一項目跨年度再次獲獎不得重複申請創新學分。

第三章 創新學分的審核認定

第五條 創新學分的申請時間為每學期末。申請者填寫《蘇州大學本科生創新學分認定申請表》,交至所在學院(部)。
第六條 學院(部)依據學校規定對學生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填寫《蘇州大學本科生創新學分認定匯總表》,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一併交至教務部科研訓練與對外交流科。
第七條 教務部認定通過後,分別進行學分記錄或學分充抵。凡獲得創新學分認定的同學,學校將免收其相應的課程學費。

第四章 創新學分的成績記載

第八條 教務部將根據教學計畫及學生的申請情況,將創新學分計入全校性公選課等開放性選修課程或相關專業選修課程的學分中,沖抵學分總數原則上不超過4學分,具體成績評定方式如下:
1. 學生參加國家級學科競賽得獎獲2學分,其中國家級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分別記課程成績100分、97分、95分和90分;學生參加省級學科競賽得獎獲2學分,其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分別記課程成績97分、95分、90分和85分。
2. 學生參加國家級、省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畫項目,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主持人和團隊成員均獲2學分。其中,評審結論為優秀等級,則記該課程成績95分;評審結論為合格等級,則記該課程成績85分。學生參加校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畫項目,通過項目結題驗收的,項目主持人和團隊成員均獲2學分。其中,評審結論為優秀等級,則記該課程成績85分;評審結論為合格等級,則記該課程成績80分。
3. 學生參加“莙政基金”研修項目,通過項目結題評審,獲2學分。其中,評審結論為優秀等級,則記該課程成績95分;評審結論為合格等級,則記該課程成績85分。
4. 學生在核心期刊(自然科學以北京大學圖書館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2008版)》和《2009年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中國科技核心期刊)目錄》為準,人文社會科學以北京大學圖書館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2008版)》和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為準)、SCI、EI、SSCI上發表論文1篇以上者(原則上限第一名,指導教師為第一作者的可放寬到第二名);或在省級學術刊物發表論文2篇以上者(限第一名,指導教師為第一作者的可放寬到前二名);或在省級及以上學術刊物獨立發表高質量的學術論文1篇以上者;或參加國際、國內各級學術活動提交論文並被收入論文集或被邀請作報告者,獲2學分,並記該課程成績90分。
5. 學生在校期間取得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和科技發明專利(前五名,以證書為準),獲2學分,分別記該課程成績95分、90分。
6. 學生在校期間每學期聆聽八次以上學術報告,並提交後續研學材料(如讀書報告或學術論文等),經一位副高或以上職稱的教師評閱,再經學院(部)審核、教務部組織專家認定後,可獲2學分,並記該課程成績85分。
第九條 創新學分成績與等級的對應關係按照《蘇州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修訂稿)》(蘇大教〔2013〕124號)有關條款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關於公布“人文學科競賽與科研創新實踐”和“自然學科競賽與科研創新實踐”公選課學分及成績認定方法的通知》(蘇大教〔2010〕44號)檔案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本條例由教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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