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曉明[浙江臨安市委辦原副主任]

蔣曉明,男,漢族,1966年9月23日出生, 浙江臨安人。1987年8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省委黨校大學畢業。曾任浙江臨安市委辦副主任(正局長級)。

2016年5月,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6月25日,被臨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2016年9月30日被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19日,犯受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人物履歷

2007年至2016年5月期間, 歷任浙江臨安市板橋鄉黨委副書記、鄉長,黨委書記,錦北街道黨工委書記,臨安市委辦副主任(正局長級)等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5月30日,據浙江杭州市紀委網站訊息,臨安市委辦副主任(正局長級)蔣曉明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犯受賄罪於2016年6月25日被臨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浙江省臨安市人民檢察院以杭臨檢公訴刑訴[2016]5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曉明犯受賄罪,於2016年9月30日向浙江省臨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站的、落款日期是2016年12月19日的《蔣曉明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裁定:浙江省臨安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曉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其妻子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對於辯護人對涉案的黃金項鍊、黃金手鐲的價值所提異議,經查,經庭審質證,被告人蔣曉明對扣押在案的金某指認無疑,臨安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實物的鑑定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採信,辯護人所提以筆錄推翻在案的鑑定意見依據不足,不予採納。另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蔣曉明被紀委雙規的時間應當折抵刑期的意見,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蔣曉明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審理期間退出贓款人民幣57.2萬元,本院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相應意見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蔣曉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蔣曉明退出的贓款人民幣57.2萬元以及隨案移送至本院的贓物黃金項鍊1根、黃金手鐲1個、鑽石戒指1枚,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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