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文學[雲南祿勸縣農業局原局長]

蔣文學,男,曾任雲南祿勸縣農業局局長,在任期間因收受建築商賄賂,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刑滿後,卻被安排在祿勸縣農業局蔬菜生產辦公室工作,由此引發舉報。

簡介

祿勸縣農業局提供的有關蔣文學的判決書上稱,蔣文學在擔任農業局局長期間,2001年6月到2002年8月間,將鋼結構大棚建造工程交由建築商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3次非法收受承包商現金共7.4萬元。

2003年6月,蔣文學被刑事拘留,他的行為涉嫌構成受賄罪,被祿勸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蔣文學恢復公職的過程:“根據本人的申請,2007年11月12日,經農牧局開會研究決定,同意蔣文學在緩刑期間安排臨時工作。懇請縣人事局(祿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前身)給予辦理有關手續”。

同農村經營管理總站一樣,蔬菜生產辦公室也屬“局屬直管事業單位”,是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蔣文學被恢復公職後,一直被安排在蔬菜生產辦公室,但沒有職務,一些職工說他很少來上班。而蔬菜生產辦公室的楊書記和李主任都稱,蔣一直在上班,工資也照發。蔣文學與楊書記在同一間辦公室。

回應

公務員法規不適用當事人

祿勸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管理科科長張冬青說,對張本發和蔣文學緩刑滿後安排工作的依據是《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暫行辦法》(雲人任[1997]83號)第五條的規定,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續職的工作。緩刑期滿後,悔改表現好的,原單位工作需要,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收回。

張本發和蔣文學恢復公職時,《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公務員法》已生效。其中規定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張冬青說,他們兩人被判緩刑時,這兩部法規還沒出台。兩人被判緩刑後,也不再屬於公務員身份。這兩部法規生效時,他們兩人已不屬公務員了,這兩部法規對他們不適用了,所以沒按這兩部法規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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