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3年11月—1975年9月,廣東省始興縣農科所知青;
1975年9月—1977年9月,廣東省政法幹部學校學生;
1977年9月—1995年1月,廣東省公安廳警衛處辦事員、副科長、科長、副處長、處長(副師職);
1995年1月—1998年12月,廣東省公安廳警衛處處長(正師職);
1998年12月—2003年9月,廣東省公安廳警衛局局長(正師職);
2003年9月—2005年6月,廣東省委辦公廳副主任、省公安廳警衛局局長(正師職);
2005年6月—2012年7月,廣東省委辦公廳副主任、省公安廳警衛局局長(副軍職);
2012年7月—2013年2月,廣東省委辦公廳副主任、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軍職) ;
2013年2月—2015年01月,政協第十一屆廣東省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
人物事件
免去職務
2015年1月13日被撤銷廣東省十一屆省政協委員資格,同時因違法違紀原因,被免去廣東省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
開除黨籍
2015年1月30日,經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批准,並徵得廣東省委、省紀委同意,公安部紀委對廣東省委辦公廳副主任、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蔡廣遼的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蔡廣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違反廉潔自律規定,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收受禮金和貴重物品、將本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其他單位支付等。
蔡廣遼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蔡廣遼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3月30日,據最高檢官網訊息,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廣東省公安廳原黨委副書記、廣東省委辦公廳原副主任蔡廣遼(少將軍銜)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2015年9月,其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公開審理
2016年5月13日,廣州中院公開審理廣東省委辦公廳原副主任蔡廣遼涉嫌受賄一案。廣州檢方指控稱,被告人蔡廣遼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483.88萬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蔡廣遼表示認罪悔罪。
廣州檢方起訴稱,1995年至2014年,蔡廣遼在擔任廣東省公安廳警衛處處長、警衛局局長、廣東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人民幣328.90569萬元、港幣160萬元、美元0.7萬元、澳元1.4萬元。
廣州檢方指控蔡廣遼涉及六宗犯罪事實,其中包括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借用廣東省公安廳警衛局警衛車牌,為他人辦理警官證、職工證、武警車輛駕駛證等證件提供幫助,為他人刪除犯罪記錄等;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時任武警廣東省邊防總隊總隊長呂文彥(已判刑)職務上的行為,為深圳市震粵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武警廣東省邊防總隊第六支隊合作開發該支隊十二中隊營房用地項目提供幫助等。
廣州檢方認為,蔡廣遼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