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擬訂全縣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水利建設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執行中央和地方性水利管理行政法規,起草本縣水利管理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組織申報水利投資項目,提出本縣財政性水利資金安排的意見。
(三)統籌兼顧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實施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認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鄉鎮供水工作。
(四)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節約用水措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節水用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
(五)負責全縣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主要江河水庫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持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六)負責全縣重大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跨縣的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七)按規定許可權,審查或審批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開展水利科研和技術推廣;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
(八)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水庫、灘涂、河岸的治理和開發。
(九)負責全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的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區)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江河堤防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節水排水、農村飲水安全及村鎮供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負責水能資源及地方電力農村水電的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 代燃料建設工作。
(十二)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負責有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有關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三)負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編制本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按分級管理規定對縣內江河及水利工程實施防汛防旱調度、組織或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梧州市關於庫區移民安置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制定全縣庫區移民安置開發中長期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庫區移民安置開發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實施工作;負責全縣庫區移民搬遷安置和專項設施遷建、改建、復建工程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庫區移民的穩定工作和遺留問題的調解處理工作;指導、幫助移民進行生產開發、建設家園、發展經濟、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十五)負責全縣庫區移民安置資金的計畫管理、使用、監督、覆核審查工作,確保移民資金按政策規定安全運行,專款專用。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行政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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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資源股
水利水電和安全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