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年度發展計畫。銜接、平衡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措施、辦法。(2)研究和協調全縣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綜合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提出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引導全縣經濟結構合理化,促進全縣國民經濟協調發展。
(3)提出全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負責投資的巨觀調控管理,依規章核發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對財政預算基本建設資金、政府專項基金及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設使用實行計畫管理,審批下達財政預算基本建設資金、政府專項基金、各種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設使用計畫;編報縣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計畫;審批下達限額內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其他投資計畫,審核上報限額以上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房地產開發投資計畫;商有關部門確定直接融資用於固定資金投資總量和使用方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向政策性銀行推薦貸款項目,並指導監督貸款的使用方向;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審核縣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成立。
(4)負責全縣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安排國家、自治區、市和縣撥款建設項目、縣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確定年度全縣重點基本建設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審核上報自治區、市重點基本建設項目;審批限額內基本建設項目和利用外資項目,審核上報限額以上基本建設項目、利用外資項目以及需上級平衡資金、資源的基本建設項目;審核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對企業用自有資金和商業銀行貸款建設的一般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備案制;負責重點建設項目的協調和組織稽察工作;編報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和農用土地轉建設用地的年度計畫。
(5)負責分析財政、金融等部門以及其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分析研究縣內外經濟形勢,對全縣巨觀經濟運行進行預測、預警,研究經濟運行中帶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的對策建議。
(6)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的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的重要措施、辦法,引導外資投向;負責全縣利用國外貸款的審核上報工作和使用、監測工作;審核中外合資公司、合作公司的成立。
(7)負責全縣科學技術、教育、旅遊、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措施和辦法,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高技術產業化發展規劃及其方向、重點和布局,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8)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自治區有關統計規章,執行自治區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組織領導和監督本縣轄區內的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依法進行統計管理,核發《統計管理登記證》和《統計人員上崗證》。
(9)負責組織實施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統一組織管理縣本級的社會經濟調查、蒐集、匯總、整理全縣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縣統計信息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負責全縣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10)負責全縣價格巨觀管理和綜合平衡,研究國家、自治區和市價格政策,提出相應措施、辦法和規定,調控全縣價格總水平;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和縣的價格調整方案;依法管理全縣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貫徹實施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行政事業性、公用事業、公益事業、經營服務收費和商品價格等政策法規;依照法規、規章明確的許可權審批農產品價格、其他類價格、行政事業性及公益性收費;按許可權核准行政事業性、公用性、公益性、經營服務收費及商品價格;審核由上級物價部門審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性收費對部分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實行備案制;核發《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企業交費登記卡》和《個人工商戶交費登記卡》,負責收費年審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政府定價管理目錄及管理辦法;組織重要工農業產品成本調查。
(1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頒布的價格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縣有關價格的措施和辦法,組織實施價格檢查監督工作,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12)研究提出全縣投融資、計畫、價格等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根據縣人民政府委託起草規範性檔案草案。
(13)對全縣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技改、引進的建設項目工程)立項,嚴格執行國家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設施"三同時"指建設項目中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責任。對所屬生產經營單位承擔指導、檢查和主管責任。
(14)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