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博特模型的內容
蒂博特模型的理論內容主要有兩個:一是邊際成本為零推動了各地方政府在地方公共產品供應上的相互競爭,二是以自由遷徙為前提的“用腳投票”。每個居民從個人效用最大化出發,不斷遷移,只有當其個人遷移的邊際成本與邊際收益相一致時,才會停止尋找最佳地方政府的努力而定居下來。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包括兩方面,即邊際生產成本為零和邊際擁擠成本為零。從地方政府來說,向一個新來者提供已有水平的公共產品,如地方的廣播節目,地方所有道路,地方圖書館和博物館,其邊際成本為零。因此,在存在著一定數量的地方政府時,為了使自己對外界更有吸引力,每個地方政府都具有確保公共產品有效供給的內在動機,從而形成地方政府之間在供應公共產品上的相互競爭狀態。蒂博特認為:在地方政府之間提供公共產品的競爭和以自由遷徙為前提的“用腳投票”的相互作用下,地方公共產品的供應可以達到帕累托效率,實現帕累托改進,以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其理論核心是建立在與私人產品的相似性上。蒂博特寫到:“正如我們可將(地方公共產品)消費者看作是走到一個私人市場上購買物品一樣……我們將他置於走向一個社區的位置上,社區服務價格(稅收)是在這種社區確定的。這兩種途徑都將消費者帶到市場上。消費者不可能迴避顯示其在一個空間經濟中的偏好。”
蒂博特模型的缺陷
不少學者為蒂博特模型找到了實證的證據支持,但該模型賴以成立的許多假設條件與實際生活相距甚遠,以致模型的實用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1.蒂博特模型假設人們具有充分信息,且可在轄區間自由地流動遷移。這顯然是不現實的。獲得關於不同轄區的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在轄區間遷移的成本就更高,大多數家庭事實上會不同程度地容忍其對現住轄區的不滿意。這樣,儘管會發生具有相同偏好的家庭聚居在一起的傾向,但家庭在轄區間的分類組合是不完善的。
2.蒂博特模型還假定有足夠多的地方政府讓每個家庭都能選擇到稅收和公共服務的組合非常理想的轄區。這顯然也是不現實的。不可能有足夠多的地方政府讓每個家庭都能找到滿意的轄區,於是家庭只能進行次優的選擇,通過“以足投票”的方式在稅收和公共產品的組合最接近自己偏好的轄區居住,然後在該轄區的各項選舉中通過普通的投票方式表達偏好,參與決策。
3.蒂博特模型的另一個關鍵假定是地方公共產品不會帶來轄區間的外部性,所有地方公共產品的成本、收益限於本轄區範圍內,不論轄區規模大小。在蒂博特的世界裡,即使一個人的轄區亦是可以存在的,所有的警察、消防、教育等地方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利益限於這一個人。在這一假定下,事實上,地方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已經沒有分別,於是家庭對於轄區的選擇就像對私人產品的選擇一樣會帶來資源最佳化配置的效果。然而,現實的情況是,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與私人產品是不同的,這些產品和服務往往在消費中具有不同程度的非競爭性,其部分利益會溢出到本轄區以外。例如,當一個城市利用其警察力量抓住一個罪犯,這個城市以外的人們也會受益。城市的教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支出也具有這種利益外溢的特性。而該城市政府在決策時不會考慮這種外溢的利益,從一個國家的角度看,城市政府在警察、教育、環境保護方面的支出就會過少。在這種情況下,蒂博特模型提出的根據居民的偏好形成分割的地方政府的結果就是違背經濟效率的要求的。
4.在理想的蒂博特模型中,通過居民的流動及社區間的競爭,會自動消除各地在淨財政收益上的差異——淨財政收益指居民從公共勞務中得到的收益減去他所負擔的稅收成本後的淨收益——然而,由於各個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政策取向並不相同,實際上各地方政府所能提供的淨財政收益相差很大。為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要素應從邊際產出效率較低的地區流入產出率較高的地區,用收入的形式來表示,即應從低收入地區移向高收入地區(假設市場是充分競爭的、要素能按其產出效率取得報酬)。淨財政收益差異的存在,使人們的移居並非僅以報酬率的高低為標準,而是增加了淨財政收益差異的考慮,即力求使
移居成本=移居後的收入增加額+淨財政收益的增加額
成立,於是違反了資源配置效率的要求。
總體上說,蒂博特模型描述了一種推動地方公共產品有效提供的理想機制,作為相關研究的理論參照非常有價值,但其理論假定與現實情況的差距是我們套用這一模型時必須考慮到的。
蒂博特模型的假設
(1)轄區選擇。家庭可“購買”地方政府,選擇提供理想地方公共產品的轄區居住。有足夠多的轄區保證每個家庭找到理想的轄區。(2)信息和流動性。所有的公民都能得到關於不同轄區的所有有關信息,在轄區間遷移是無成本的。
(3)無轄區間溢出。沒有與地方公共產品相關的外部性;所有來自地方公共產品的利益都歸屬於本轄區的居民。
(4)無規模經濟。平均生產成本與產出無關。
(5)人頭稅。地方政府課徵人頭稅來提供公共產品。在這些假設的基礎上,該模型認為消費者投票人會在眾多提供不同公共勞務水平的社區中進行選擇,尋找一個公共勞務提供水平及稅收負擔符合其要求的社區前去居住,因而具有相同偏好的人會居住在同一區域裡。
例如,對公園有較低需求的人們會選擇對公園的預算較低的轄區居住,相應地也支付較低的稅收。人們表達對現在居住的地方政府不滿意的方式就是遷移到其他轄區去。這樣,人們通過這種“以足投票”的方式,顯示了自己對地方公共產品的偏好,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種類似私人品市場價格的信號;而地方政府則會像市場上提供私人產品的廠商一樣對該信號做出反應,力圖以最低的稅收成本向具有相同偏好的居民提供一攬子滿足他們需求的公共產品及服務,否則居民將從該地區退出。這樣,通過居民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活動,實現了地方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
如前所述,多數票決策規則下結果無效率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居民的偏好是不同的,如果住在一個轄區的居民對公共產品有相同的偏好,他們就會對公共預算規模達成一致。假定一個地區起初有三個相同的城市,每個城市有三個市民——S類型、M類型、B類型。對於公共產品A,三個S型市民偏好的提供水平為As ,三個M型市民偏好的提供水平為Am ,三個B型市民的偏好水平為Ab ,As < Am < Ab ,也就是說,在每個城市,起初市民對於公共產品的偏好都是異質的。在多數票決策制下,每個城市都將選擇A。水平的公共產品A,這並不一定是最優的地方公共產品規模。按蒂博特模型,三個市民會在城市中進行流動,具有相同偏好的市民住在一起,因此將組成三個城市,第一個城市由三個S型市民組成,第二個城市由三個M型市民組成,第三個城市由三個B型市民組成。在S型市民組成的城市,公共產品A的供給規模為As 時,每個市民的邊際收益等於邊際成本,由於三個市民的偏好相同,在三個市民共同分擔公共產品成本時,在As 水平,公共產品A的社會邊際收益也等於社會邊際成本。因此,As 對每個市民都是最優的公共產品規模,他們在選舉中自動達成一致意見,這也是這個城市的最優公共產品規模。在另兩個城市可作相似的推斷。可見,蒂博特模型的一個重要政策含義是人們在不同地方政府轄區之間的流動會阻止多數票規則進行決策帶來的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