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基礎電信設施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適應城鄉電信業發展的需要,規範基礎電信設施的建設與管理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信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列基礎電信設施包括:各類建築物內的電信管線;規劃用地範圍內的電信管線;道路、橋樑、隧道預埋電信管線;設定電信局(站)及交接箱等房屋用地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道路、橋樑、隧道等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涉及基礎電信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及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中,應將電信、電視管線建設納人總體規則和基本建設。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實施工程建設前,應當與電信、電視主管部門取得聯繫,商定電信和電視管線的預留或預埋等事宜。
各級電信、電視主管部門應按照總體規劃的要求給予有關建設單位支持與配合,保證電信管線建設與城鄉其他建設同步進行。
第六條 城鄉規劃和建設,應根據本區域電信網路建設的總體布局、實際需要和未來發展,規劃、安排必要的電信局站(址),其建築面積按覆蓋面一般不應少於60平方米。局站建設費用由電信經營單位承擔。
第七條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按規劃以及電信、電視部門的規劃與要求,嚴格執行管網設計施工圖紙,未經規劃和電信、電視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改變設計要求。
第八條 應當設定預設電信管線的各類建築物內設管線設施由建設單位承擔,所需費用納入該建設項目預算。
第九條 不按規劃要求或設計標準設定電信、電視管線施工並造成後果的,由建設和施工單仕承擔經濟責任。屬於管理失職或偷二減料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建設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電信管線施工質量,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機構並吸收電信、電視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電信基礎設施建設責任段落劃分:
(一)建築物內必須預留電信、電視管線;
(二)獨立建設的小區內至電信經營單仕的公共交接箱(局、站)應預埋電信管線;
(三)獨立建築物外3米處應設定管道入孔井。
公共交接箱局、站為責任交接點。交接點至建築物的電信管線建設由建設單仕或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公共交接點至電信單位交換機部分由有經營權的電信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經驗收合格的電信管線工程、建築物內設電信管線、小區內地下電信管線及管道內的電纜可交付使用,其產權全部移交電信部門進行日常維護與管理。
第十三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實施基礎電信設施建設,應遵守城鎮總體規劃,並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的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電信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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