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平玲

董平玲

董平玲是河南省鄧州人,大學畢業後分配到鄧州市陶營鄉工作。2000年9月任陶營鄉黨委書記,2008年10月任鄧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2010年9月17日,董平玲因利用職務之便,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等,且系一人犯罪,數罪併罰,被判20年有期徒刑。

基本信息

案例概述

董平玲 董平玲

2009年7月,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根據舉報線索,查證了董平玲的犯罪事實,並將其逮捕。隨後指定唐河縣檢察院偵查起訴。董平玲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被逮捕後,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唐河縣檢察院向唐河縣法院異地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平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分管的單位或施工單位以借款之名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賄賂2190200元、貪污公款236000元、挪用公款5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董平玲系一人犯數罪,應實行數罪併罰。

法院依法判處董平玲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數種罪行

為官短短几年,大肆斂財、大搞權錢交易,收受賄賂高達219萬元,還把公款當成了私人兜里的“錢包”,貪污公款23.6萬元、挪用公款50萬元,最終卻難逃落馬。河南省南陽市中級法院近日以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數罪併罰,判處鄧州市原副市長董平玲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追繳的242.6萬元贓款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董平玲利用職務之便,向分管的單位或施工單位等,索取或收受賄賂219萬元、貪污公款23.6萬元、挪用公款50萬元,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且系一人犯罪,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應實行數罪併罰,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抗訴判決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董平玲不服,以“原判認定受賄部分事實不清,其中:有些是為爭取項目的正常支出、有些是節日期間禮尚往來”,以及“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是辦案人員威逼、欺騙、誘供所得”等理由抗訴,請求二審法院從輕判處。

二審維持原判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公開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紮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董平玲的抗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均不能成立,故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10年9月17日,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董平玲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分管的單位或施工單位等,索取或收受賄賂219.02元、貪污公款23.6元、挪用公款50萬元,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且系一人犯罪,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應實行數罪併罰。根據《刑法》有關規定,遂當庭作出有罪判決。

昨日,記者從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駁回了鄧州市原副市長董平玲的抗訴,維持原判,以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數罪併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追繳的242.62萬元贓款上繳國庫。

落馬始末

在董平玲分管該市環保工作期間,鄧州市一家公司的總經理為取得董平玲在環保監督方面對公司的“關照”,於2006年春節到董平玲家送去現金5000元;同年中秋節又送去5000元。至2009年元旦,這位總經理走進董平玲辦公室遞上現金1萬元。

這家企業主營造紙,是市里重點環保監管單位。每逢上級檢查時,董平玲均要出面幫這家公司協調工作,避免他們停工停產。  在一些人眼裡,董平玲是講“誠信”的,只要上門求他解決調動、升職、安排工作、協調利益衝突等問題,他都竭力幫助。  2006年至2009年,鄧州市交通局工程公司經理雷某,先後4次利用過春節之際到董平玲家送給其現金,總計兩萬元。而鄧州市古城辦事處一工作人員請董平玲幫助其妹調動工作,在兩年里兩次去董平玲家送錢,其妹最終從鄧州市化肥廠調到鄧州市公路局。

2008年10月,董平玲被提升為副市長,如此地位讓他有了更多的貪賄機會,檢察機關發現,董平玲在擔任鄧州市市長助理、鄧州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2190200元。依據判決材料,記在他名下的共有47起受賄犯罪,其中近半數是其索賄所得。

貪婪的董平玲在索賄同時,也把眼光投向單位公款。在任職鄧州市市長助理、副市長兼鄧州市城鎮化綜合開發示範園區管委員會主任期間,他利用職務之便,以各種事由為藉口,先後多次向多家單位借款用於揮霍,再指使人虛開發票下賬報銷。  2006年初,在北京投資太陽能項目的高某,到鄧州市找到城建局市政管養處主任單某(二人系遠方親戚)準備在鄧州合資建一節能太陽能廠(諾陽新能源)。為了方便建廠,二人將董平玲拉入伙。於是,董平玲和單某、王某、李某開始各自籌措資金買地。2007年1月初,4人共籌集376萬元,由王某上交鄧州市財政局土地專用賬戶,並辦理了土地轉讓手續。盤算出資100萬元,董平玲又不想全部自掏腰包。於是,他於2007年1月4日聯繫鄧州市城鎮化綜合開發示範園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丁某,聲稱“有一個項目叫‘諾陽新能源’,交納土地出讓金暫時周轉不開,你借給他們50萬元,由王某與你聯繫,讓他給你打借條”。

當日,王某找到丁某,給丁某出具了借條。丁某將自己從公司借出的50萬元現金交給王某,作為董平玲投資“諾陽新能源”項目的資金使用。  2009年7月,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根據舉報線索,查證了董平玲的犯罪事實,並將其逮捕。隨後指定唐河縣檢察院偵查起訴。一審法院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平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分管的單位或施工單位以借款之名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賄賂2190200元、貪污公款236000元、挪用公款5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董平玲系一人犯數罪,應實行數罪併罰。

法院依法判處董平玲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拿到判決書後,董平玲不服抗訴。此案經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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